| 臨環(臨沭)罰字〔2023〕096號-臨沭縣萬順機械配件有限公司 | ||||||||||||||||||||||||
| 2024-02-20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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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3〕096號 臨沭縣萬順機械配件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790351680K 地址:臨沭縣店頭鎮工業集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萬永緒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關于臨沭縣未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的證明》;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p> 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3〕096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用處罰裁量表“(二)排污許可管理類”第3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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