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3〕101號-山東康田化肥有限公司 | ||||||||||||||||||||||||
| 2024-02-19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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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3〕101號 山東康田化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746552266L 地址:臨沭縣城工業大道6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邢西坤 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復印件、排污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企業規模證明材料;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2024年1月18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臨沂市環境監測監控系統截圖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3〕101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用處罰裁量表“(二)排污許可管理類”第9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貳萬柒仟伍佰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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