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4〕002號-山東福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2024-02-0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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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4〕002號 山東福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7357875293 地址:臨沭縣大興鎮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福東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環境影響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山東省建設項目備案證明復印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復印件、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申請的批復復印件、排污許可證副本(第一冊)復印件、技術服務合同書、價格評估報告書、企業變更情況、企業規模證明材料;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違法線索移送函》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4〕002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用處罰裁量表“(一)建設項目管理類”第1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陸仟伍佰肆拾壹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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