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2024〕031號-臨沂順運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 ||||||||||||||||||||||||
| 2024-09-02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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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2024〕031號 當事人名稱:臨沂順運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豐國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BTK4J129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濱海路西首1號 2024年1月16日,我局對你(單位)進行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2022年9月你(單位)新建車間時,擅自將原車間循環水池底部沉積的工業固體廢物填埋于地下。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1月26日、3月18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司法鑒定意見書運單信息、監測報告及司法鑒定意見書送達回證、租賃協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項目環境保護驗收主管部門意見、固體廢物處置材料;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4月26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企業規模證明材料、違法次數證明材料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規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2024〕031號)告知你(單位)有權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視為放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五類第7項專項處罰裁量表及違法行為修正裁量表,綜合考慮你(單位)擅自填埋工業固體廢物10噸以上、填埋時間12個月以上、立即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消除環境影響、依法配合調查、小型企業、兩年內違法次數為1次(含本次)等裁量因素,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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