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2024〕033-1號-臨沭縣春蕾養殖場 | ||||||||||||||||||||||||
| 2024-09-02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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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2024〕033-1號 當事人名稱:臨沭縣春蕾養殖場 法定代表人:張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CLG4A9H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大興鎮駐地 2024年7月24日,我局對你(單位)進行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你(單位)2021年11月份建成15個鴨棚,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2023年8月份開始養殖肉鴨,配套建設的沉淀池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經驗收。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出資額轉讓協議、土地承包合同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材料;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企業規模證明材料、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證明材料、《臨沭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沭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的通知》、《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畜禽養殖行業》(HJ 1029-2019)、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等。 你(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未依法報批,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未依法報批,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你(單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使用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規定。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2024〕033-1號)告知你(單位)有權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視為放棄權利。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一類第8項專項處罰裁量表及違法行為修正裁量表,綜合考慮你(單位)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投入使用、排放污染物類別為畜禽養殖廢水、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為報告書、項目建設地點符合環境功能規劃、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6個月以上不滿1年、依法配合調查、小(微)型企業、兩年內違法次數為2次(含本次)等裁量因素,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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