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2024〕024號-宣灝 | ||||||||||||||||||||||||
| 2024-09-12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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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2024〕024號 姓名:宣灝 身份證件號碼:3728XXXXXXXXXX3317 住址:山東省臨沭縣石門鎮文岔河村472號 2024年5月27日,我局對你(單位)進行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2024年5月27日,你(單位)未及時抽取養鴨場沉淀池內的糞污,糞污堆滿后從沉淀池內溢出。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身份證復印件、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證明材料;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臨沭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沭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的通知》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規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2024〕024號)告知你(單位)有權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視為放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五類第12項專項處罰裁量表及違法行為修正裁量表,綜合考慮你(單位)年出欄生豬1000-2000頭(30只肉鴨折算成1頭豬)、建設地點為非禁限養區、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滿3個月、立即改正、未采取補救措施,環境影響未擴大、依法配合調查、自然人、兩年內違法次數為2次(含本次)等裁量因素,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柒仟伍佰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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