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2024〕051號-山東中大印刷有限公司 | ||||||||||||||||||||||||
| 2024-09-2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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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2024〕051號 當事人名稱:山東中大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亮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66806037X4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臨沭街道花園社區(前半路村)縣土產雜品公司3號倉庫 2024年8月20日,我局對你(單位)進行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2024年8月20日你(單位)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處置印刷等工序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并且污染防治設施進氣管斷裂無法保證廢氣完全收集。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規劃符合性證明、企業規模證明材料、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證明材料;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規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2024〕051號)告知你(單位)有權陳述申辯。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三類第15項專項處罰裁量表及違法行為修正裁量表,綜合考慮你(單位)在密閉空間進行生產但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地點為工業區、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型為報告表、立即改正、未采取補救措施,環境影響未擴大、依法配合調查、小(微)型企業、兩年內違法次數為1次(含本次)等裁量因素,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萬玖仟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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