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2024〕049號-鄧軍 | ||||||||||||||||||||||||
| 2024-09-2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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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2024〕049號 姓名:鄧軍 身份證件號碼:152627XXXXXXXXXX10 住址:內蒙古烏蘭察布市興和縣團結鄉官六村委會南三號村 2024年8月15日,我局對你(單位)進行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車牌號為蒙J96873的重型半掛牽引貨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OBD)裝置管線連接處加裝了增高墊裝置,污染控制裝置被改裝,你(單位)是該機動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提取的你(單位)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送達地址及方式確認書;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22年修正)》第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裝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或者破壞車載排放診斷系統”規定。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2024〕049號)告知你(單位)有權陳述申辯。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權利。 依據《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閑置、改裝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二、通用處罰裁量表”,綜合考慮你(單位)未造成通用處罰裁量表中的污染結果、違法行為發生地點無環境功能規劃等裁量因素,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仟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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