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序號 |
項目名稱 |
資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據 |
執收部門 (單位) |
征收對象 |
征收標準 |
備注 |
文件名 |
文號 |
1 |
水利建設基金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臨沭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沭縣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財綜﹝2011〕2號,財綜函﹝2011〕33號,財辦綜﹝2011〕111號,財稅函﹝2016〕291號,魯政發﹝2016〕10號,財稅﹝2016〕12號,財稅﹝2017〕18號,魯政發﹝2011〕20號,魯財綜〔2011〕84號,魯政辦字﹝2017〕83號,沭政發〔2011〕14號 |
財政部門、稅務部門 |
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一)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定額提取;(二)從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收入中提取3%。(三)其他資金來源。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一)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含專項收入,剔除教育收費、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費附加、水資源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二)經財政部批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1%征收。(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規定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提取3%,劃入水利建設基金。(四)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的資金劃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即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的增值稅、消費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額的1%調整為0.5%。 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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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性質的批復》《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審批問題的函》《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等事項的通知》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國發﹝1998〕34號,財綜函﹝2002〕3號,《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魯財綜〔2009〕93號,魯價費發〔2002〕176號,《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臨政辦字〔2018〕4號,沭政辦發〔2017〕4號 |
財政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在我縣城市(或小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 |
(一)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或改建住宅樓(含集體宿舍)、辦公樓(含綜合樓)以及商業經營用房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征收180元,其中:城市建設配套費105元、排水管網建設配套費15元、城區義務教育配套費15元、供氣管網配套費10元、供熱管網配套費25元、供水管網配套費10元。(二)小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或改建住宅樓(含集體宿舍)、辦公樓(含綜合樓)以及商業經營用房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小城鎮部分)征收標準(不含供水、供熱、供氣管網建設配套部分)兩層以上的(含兩層)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征收,兩層以下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征收,專項用于小城鎮建設。(三)工業企業新建廠房、倉庫及其他生產性附屬設施等建設項目(含小城鎮規劃區內),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含供熱、供氣、供水管網建設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面積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經批準將工業用地改為商住用地的,對其建設項目按本條第(一)項收費標準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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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費附加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教育法》《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教育費附加征收范圍的通知》《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山東省教育費附加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教育法》,國發﹝1986〕50號(國務院令第60號修改發布),國發明電﹝1994〕2號、23號,國發﹝2010〕35號,財稅﹝2010〕103號,財稅﹝2016〕12號,魯政發﹝2016〕10號,魯地稅四字﹝1997﹞6號,魯地稅地字﹝1996〕5號,財稅〔2019〕13號,魯財稅〔2019〕6號 |
稅務部門代收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
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3%提取。 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的范圍,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教育費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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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方教育附加 |
繳入地方國庫 |
《教育法》《財政部關于同意山東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復》《財政部關于同意云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同意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圍和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教育法》,財綜﹝2004〕73號,財綜﹝2006〕2號,財綜函﹝2006〕9號,財綜﹝2010〕98號,財稅﹝2016〕12號,魯政發﹝2016〕10號,魯政字〔2010〕307號,魯財綜〔2010〕162號,財稅〔2019〕13號,魯財稅〔2019〕6號 |
稅務部門代收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
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2%提取。 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的范圍,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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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繳入地方國庫 |
《殘疾人就業條例》,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中央部門所屬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函》《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殘疾人就業條例》,財稅﹝2015〕72號、財綜﹝2001〕16號,魯政發﹝2016〕10號,財綜﹝2017〕18號,省政府令第270號(第311號修改),財稅﹝2018〕39號,魯財綜﹝2018〕17號,魯財綜﹝2018〕31號 |
縣殘疾人聯合會、稅務部門 |
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自2018年4月1日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計征;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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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森林植被恢復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 《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分成體制的通知》 |
《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財綜﹝2002〕73號,財稅﹝2015〕122號,魯財綜﹝2016〕33號,魯財綜〔2015〕67號 |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凡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批準的用地單位 |
(一)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對城市規劃區的林地,按照以下標準征收: 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四)對城市規劃區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設項目性質實行不同征收標準,具體略。詳見魯財綜﹝2016〕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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