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嚴禁借重大活動從事違法違規商業廣告宣傳的行政告誡書 | ||||||||||||||||||||||||
| 2022-03-10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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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為保障黨和國家重大活動期間意識形態安全,制止借重大活動從事商業宣傳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廣告市場環境,按照《廣告法》、《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整治借重大活動從事違法違規商業廣告宣傳工作的通知》要求,提醒告誡如下: 1、嚴禁借黨的二十大等嚴肅政治主題進行商業廣告宣傳,不得變相利用黨和國家大政方針、黨的二十大相關決議、黨的二十大宣傳報道、領導人講話等內容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2、禁止發布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等內容的商業廣告。 3、禁止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發布商業廣告。 4、不得有宣揚恐怖主義、民族分裂主義、宗教極端思想,含有民族歧視、宗教歧視、性別歧視、地域歧視、職業歧視等危害意識形態安全、妨礙社會安定內容的商業廣告宣傳行為。 5、不得有涉及敏感問題、宣揚錯誤政治理念、影響政治安全,以及歪曲黨的歷史或者宣揚歷史虛無主義的商業廣告宣傳行為。 6、禁止發布不規范使用地圖等損害國家主權和國家尊嚴商業廣告。 7、不得發布各類賣慘、炫富、惡搞經典等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內容制造噱頭、吸引眼球的惡俗廣告。 8、禁止發布含有淫穢、色情、暴力、賭博、迷信內容,以及各類含有“軟色情”等內容的商業廣告。 9、不得發布含有“特供”“專供”“給領導干部送禮”等內容的商業廣告。 10、未經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委會、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國際殘奧委會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奧林匹克標志;不得利用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有關元素發布商業廣告,引人誤認為與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誤導消費者。 11、不得在商業廣告中擅自使用國家隊及其運動員、教練員等形象、名義或者借運動會報道、體育明星訓練生活等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請各廣告主認真履行廣告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告誡內容主動開展自查,自覺規范廣告發布行為;各廣告發布媒體、廣告經營單位要切實履行廣告審查責任,認真查驗廣告內容,堅持職業操守,嚴把制作發布關。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廣告檢查、監測力度,對經本次提醒告誡后,仍出現上述所列違法廣告行為的,一經查實,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曝光。 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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