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相對人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決定日期 |
1 |
臨沭縣山里泉酒廠 |
9137132972620116XC |
沭市監處罰〔2025〕64號 |
經查,“臨沭縣山里泉酒廠”作為系統成員,將商品條碼(6938333602018),轉讓給“山東沭河古道酒業有限公司”、“山東沂蒙糧倉酒業有限公司”、“山東沭河橋酒業有限公司”使用,沒有收取任何費用,故無違法所得。 |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2005)》/第三十四條 |
罰款;責令改正 |
2025-04-08 |
2 |
臨沭縣金鑫熟食店 |
92371329MA3NF37E23 |
沭市監處罰〔2025〕70號 |
經查:我局執法人員在臨沭縣金鑫熟食店成品庫(冷庫)內發現外包裝標注‘山東故鄉食品有限公司’廠名的豬產品(鴻運當頭)是臨沭縣金鑫熟食店在自家車間分割包裝的產品。臨沭縣金鑫熟食店冒用山東故鄉食品有限公司,分割包裝豬產品(鴻運當頭)320箱(10kg/箱),成本價88元/箱,售價90元/箱。因行情低迷,該批豬產品未售出。涉案貨值28800元,認定違法所得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臨沭縣金鑫熟食店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上官世光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現場筆錄》一份,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及執法情況; 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沭市監(鄭)強制〔2025〕319-1號)一份,證明執法人員依法扣押冒用山東故鄉食品有限公司廠名的豬產品的相關情況; 4、對臨沭縣金鑫熟食店經營者上官世光《詢問筆錄》一份,證明其冒用山東故鄉食品有限公司廠名的具體情況; 5、臨沭縣金鑫熟食店提供臨沂市澤潤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化驗報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各一份和《動物檢疫證明》兩份,證明其用于分割包裝豬產品的原料是合法購進、檢疫合格的; 6、《證據提取單》一份,證明臨沭縣金鑫熟食店冒用山東故鄉食品有限公司廠名分割包裝豬產品的真實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三條 |
責令改正;罰款 |
2025-04-14 |
3 |
臨沭縣吳臣小抓雞老菜館 |
92371329MA3JC5MM9C |
沭市監處罰〔2025〕74號 |
經查,經檢驗不合格的生羊肉是當事人于2025年2月16日從付學霞處購進434元生羊肉,單價為76元/公斤,已全部使用完,因生羊肉在該餐飲店屬于食品原料,是在切割后和其他食材搭配炒制菜品,沒法單獨計算生羊肉銷售價格。抽檢時羊肉單價為76元/公斤,抽檢2.3公斤,違法所得174.8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2025-04-17 |
4 |
山東臨發供銷集團有限公司 |
91371329MABMJC5Q8Y |
沭市監處罰〔2025〕73號 |
經調查,山東臨發供銷集團有限公司“臨發供銷常林幼兒園”沒有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2024年12月26日、27日、30日、31日,無證經營4天。幼兒園就餐人數120人,收取學生伙食費15元/天,涉案貨值合計7200元,違法所得7200元。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對調查取證工作給予了積極的配合,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立即停業整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2025-04-17 |
5 |
臨沂澳維塔商貿有限公司 |
91371329MA94843P5R |
沭市監處罰〔2025〕81號 |
經查,臨沂澳維塔商貿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網絡銷售平臺開設“芽芽屋母嬰食品”店鋪,“芽芽屋母嬰食品”店鋪在“添盾復合酶粉”產品銷售頁面出現“抵御流感增強免疫力”內容,在“牛脾肽沙棘茯苓”產品銷售頁面出現“脾胃虛弱免疫低下易病易感積食內熱便秘”,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材料證明上述兩款產品具有“抵御流感增強免疫力”、“脾胃虛弱免疫低下易病易感積食內熱便秘”的功效。該廣告是當事人委托微信名為“設計師小桂”制作,廣告費用共計400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修正)》/第六十九條 |
責令停止發布;罰款 |
2025-05-06 |
6 |
臨沭縣恩桐肉食品經營部(個體工商戶) |
92371329MADQRNKD8J |
沭市監處罰〔2025〕86號 |
經查,當事人經營的“好食光”天然豬腸衣標簽上未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該批“腸衣”是2024年年底當事人從城南農貿市場購進的,無采購票據。購進“好食光”天然豬腸衣200包,成本價格為2.6元/包,銷售價格3元/包,銷售了15包,剩余185包未售出。涉案貨值合計為600元,違法所得合計6元。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提供相關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沒收非法財物 |
2025-05-09 |
7 |
山東省六號生態農業有限公司 |
91371329MA3U87QG92 |
沭市監處罰〔2025〕97號 |
經查,該批標簽未標注“凈含量”的“天蒙韻”黑豬腸衣是2025年年初,當事人委托南通航瑞畜產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產“天蒙韻”黑豬腸衣200包,成本價格2.3元/包,銷售價格4元/包,售出15包,剩余185包未售出。涉案貨值合計800元,違法所得合計25.5元。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提供相關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2025-05-20 |
8 |
臨沭縣城南往事酒店 |
92371329MA3J89ANXT |
沭市監處罰〔2025〕110號 |
經查,該批檢驗不合格“大蔥”,是當事人2025年03月24日從臨沭縣城南菜市場6排1-4號邢青龍處購進的,共進了52.4斤,進價1.6/斤,花費83.8元。抽檢方,以3.2元/公斤,抽檢了2公斤大蔥,共花費6.4元,涉案貨值合計83.8元,違法所得6.4元。“大蔥”作為調味料不單獨使用,剩余部分違法所得無法計算,執法人員送達檢驗報告時已使用完畢。 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大蔥”合格證,提供不出該批“大蔥”的合格證明。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對調查取證工作給予了積極的配合,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當事人立即進行整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2025-06-23 |
9 |
臨沭縣金寶居驢肉館 |
92371329MA3DERJ137 |
沭市監處罰〔2025〕111號 |
經查,該批檢驗不合格的“辣椒”是當事人從臨沭縣城南菜市場張士金處購進的。2025年3月19日購進了14.6斤,進價3.5元/斤,付款51元;2025年03月26日購進了3.5斤,進價3.5斤,付款12.2元。抽檢方,以7元/公斤,抽檢2.4公斤辣椒,共16.8元。涉案貨值合計63.2元,違法所得16.8元。“辣椒”作為調味料不單獨使用,剩余部分違法所得無法計算,執法人員送達檢驗報告時已使用完畢。 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辣椒”合格證,提供不出該批“辣椒”的合格證明。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對調查取證工作給予了積極的配合,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當事人立即進行整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2025-06-23 |
10 |
臨沭縣隆興海鮮酒樓 |
92371329MA3J3TG076 |
沭市監處罰〔2025〕112號 |
經查:臨沭縣隆興海鮮酒樓采購、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蔥”是從臨沭樂樂生鮮商行購進,共購進25.6斤(12.8公斤),購進價格1.6元/斤(3.2元/公斤),抽檢3.2公斤,8元/公斤,抽檢人員支付25.6元。至執法人員向其送達《檢驗報告》前,剩余“蔥”加工菜品使用完畢。由于“蔥”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故剩余部分違法所得無法計算。該案貨值56.32元,認定違法所得25.6元。 臨沭縣隆興海鮮酒樓在采購食品原料時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未查驗食品原料的合格證明。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張偉棟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山東匠造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NO:BGZF20250328-058)一份,證明臨沭縣隆興海鮮酒樓采購、使用的“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事實; 3、2025年4月25日《現場筆錄》一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向臨沭縣隆興海鮮酒樓送達《檢驗報告》,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現場未能提供食品原料合格證明的情況事實; 4、執法人員對臨沭縣隆興海鮮酒樓經營者張偉棟《詢問筆錄》一份,證明臨沭縣隆興海鮮酒樓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蔥”的真實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 |
2025-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