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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7月-9月食品行政處罰典型案例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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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4 點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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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linshuxiangsxzglj/2025-0000176 |
公開目錄 |
公開目錄 |
| 發布機構 |
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布日期 |
2025-10-14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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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7月-9月食品行政處罰典型案例信息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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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linshuxiangsxzglj/2025-0000176 |
| 發布機構: |
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處罰與違規名單 |
| 發布日期: |
2025-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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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相對人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決定日期 |
1 |
臨沭縣鈺濤蔬菜批發配送中心 |
92371329MA CAW81P55 |
沭市監處罰〔2025〕141號 |
經查:臨沭縣鈺濤蔬菜批發配送中心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辣椒)是2025年5月7日從蔬菜種植戶處購進,當事人未索要進貨單據、未查驗供貨商營業執照、合格證明材料,無法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當事人共購進辣椒60斤,購進價格2.5元/斤。購進的該批次辣椒已全部售出,售價3元/斤。本案貨值180元,認定違法所得18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經營者趙玉濤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經營資質;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辣椒)的真實情況; 3、奧邁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NO:AMJC/20250510508)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并銷售的食品(辣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4、對臨沭縣民眾百貨商店經營者張為乾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臨沭縣鈺濤蔬菜批發配送中心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事實及該案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 |
2025-08-11 |
1 |
臨沭縣大興鎮中心衛生院 |
1237132949 5372155C |
沭市監處罰〔2025〕142號 |
經查,當事人采購使用的不合格食品原料辣椒是于2025年5月13日早上從臨沭縣供銷農貿批發市場個人購進的,一共購進了5公斤,進貨價是4元/公斤,抽樣2公斤,抽檢時按照進貨價購買,違法所得共8元。至現場檢查時當事人購進使用的經檢驗不合格的上述食品原料已經使用完畢,由于作為原料使用不單獨出售,故剩余部分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綜上,涉案貨值共20元,違法所得8元。 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在接到不合格食品原料檢驗報告后立即采取張貼告示措施,公開承諾在其食堂內食用此批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后有身體不適等癥狀者及時就醫,所有費用和損失由該院負責。至2025年7月8日止未發現有不良后果的消費者,未造成不良影響。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七十六條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2025-08-11 |
3 |
臨沭縣鴻鑫百貨超市 |
92371329MA 3ULXCB0M |
沭市監處罰〔2025〕149號 |
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混有異物的桶裝飲用水,是該超市于2025年7月3日傍晚從山東龍戀泉飲用水有限公司購進的,一共購進了10桶;到期退換了5桶(1元/桶),進貨價是2.5元/桶,銷售的價格是4元/桶;到2025年7月7日售出5桶(包含投訴人購買的那桶),還剩余10桶,剩余的該批次的桶裝飲用水經檢查無異物。涉案貨值金額4元。當事人已退賠購買者,無違法所得。上述食品索證索票齊全,當事人承認管理不到位未盡到應盡的購進查驗義務和責任。當事人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全程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購買者未開封未食用且至2025年7月10日止未發現有不良后果的消費者,未造成不良影響。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七十六條 |
罰款;責令改正 |
2025-08-14 |
4 |
臨沭縣艷濤食品加工廠 |
91371329MA BP9CEF3Q |
沭市監處罰〔2025〕153號 |
經查:當事人在拼多多平臺注冊運營的‘實惠鮮生生鮮’店鋪在銷售“雞胸肉”產品時在商品參數中介紹該產品是有機食品,但該產品未獲得有機認證,無有機標識和可追溯有機碼。執法人員現場調取該款“雞胸肉”產品的后臺銷售數據,數據顯示:該款產品成交訂單數645單,成交金額15380元。該產品每單成本價20.4元,售價23.8元。本案貨值15380元,認定違法所得2193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邢艷濤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經營資質;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向消費者提供不真實的商品信息的真實情況; 3、證據提取單二份,證明當事人購進并銷售“雞胸肉”產品的相關情況; 4、當事人提供“雞胸肉”產品的《檢驗報告》、《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單》、《臨沂瑞和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進貨來源及銷售的“雞胸肉”產品是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 5、投訴舉報信一份,證明案件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2020修訂)》/第十四條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 |
2025-08-20 |
5 |
臨沭縣興隆粉絲廠 |
91371329L12 2145864 |
沭市監處罰〔2025〕157號 |
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沂蒙秀隆精制紅薯粉條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2025-08-28 |
6 |
山東龍戀泉飲用水有限公司 |
91371329MA 7L1M1F3H |
沭市監處罰〔2025〕160號 |
經查,當事人生產經營的上述混有異物的桶裝飲用水是該公司于2025年7月3日生產的,該批次的桶裝飲用水共生產127桶,于當日以2.5元/桶的價格銷售完畢無剩余。當事人知曉后于2025年7月8日貼出告示予以召回。上述混有異物的桶裝飲用水數量是1桶,涉案貨值金額2.5元,當事人已退賠銷售商,無違法所得。當事人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全程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購買者未開封未食用且至2025年7月18日止未發現有不良后果的消費者,未造成不良影響。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七十六條 |
罰款;責令改正 |
2025-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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