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相對人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決定日期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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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嘉誠生活超市 |
92371329MA 7MT9JDXT |
沭市監處罰〔2025〕219號 |
經查:臨沭縣嘉誠生活超市購進并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蔥)是2025年07月28日從城南農貿市場內的檔口購買,當時購進5kg,購進價格2.4元/kg。抽檢時以2.4元/kg共抽檢3.26kg,剩余1.74kg,以3元/kg的價格全部售出。本案貨值13.00元,認定違法所得13.00元。當事人在購進該批蔥時,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查驗食品的合格證明、未索取供應商的資質,也沒保留進貨單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經營資質;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蔥)的真實情況; 3、山東匠造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一份(NO:BGZF20250730-152),證明當事人購進并銷售的食品(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4、2025年09月02日《現場筆錄》一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檢驗結果通知書及現場檢查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警告 |
2025-11-0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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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斌艷餐飲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
91371329MA DW4LW96P |
沭市監處罰〔2025〕218號 |
該企業采購使用的巴沙魚經抽樣檢驗,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41種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2025-11-0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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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家家樂超市 |
92371329MA 3J2UB457 |
沭市監處罰〔2025〕214號 |
2025年9月2日執法人員接到山東拜爾檢測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NO:BE202501090339),臨沭縣家家樂超市經營的芹菜經檢驗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七十六條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2025-11-0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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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恒季食品有限公司 |
91371329MA BM1PGL4Q |
沭市監處罰〔2025〕223號 |
經查,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標簽含有虛假內容和使用已經注銷的商品條碼的食品是該公司于2025年7月13日生產的,一共生產了10袋(260g/袋),成本是2元/袋,銷售價格是3.6元/袋;已于當日銷售完畢無剩余,當事人知曉后于2025年9月2日電話告知經銷商予以召回,該食品數量少已銷售完畢召回為0。本案涉案貨值金額36元,違法所得16元。當事人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全程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2025年9月25日止未發現有不良后果的消費者,未造成不良影響。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商品條碼管理辦法(2005)》/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七十六條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 |
2025-11-0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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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贛飯人爆炒三絕餐飲店(個體工商戶) |
92371329MA ENDQ902C |
沭市監處罰〔2025〕235號 |
經查:確認“黑鴨寶”菜品中有一條1-2厘米的白色活蟲。當事人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全程配合調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
罰款 |
2025-11-1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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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萬順百貨商行 |
91371329MA 3CE4D89D |
沭市監處罰〔2025〕239號 |
經查,上述經檢驗不合格的“蔥”是當事人于2025年7月29日從臨沭縣農貿市場門口路邊無名地攤上購進,價格為3元/公斤,共購進了5公斤,進貨金額共計15.00元。當日抽檢抽樣3.1公斤,買樣品款9.30元,剩余1.9公斤,于2025年07月29日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3.2元/公斤,共賣了6.08元,至2025年9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抽檢后剩余的“蔥”已經銷售完畢,涉案貨值共15.38元,違法所得15.38元。 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在接到不合格食品原料檢驗報告后立即采取張貼告示措施,公開承諾在其商行購買、食用該批不合格蔥后,如有身體不適等癥狀者及時就醫,所有費用和損失由其負責;至案件調查終結時未發現有不良后果的消費者,未造成不良影響。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5年9月1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上述經檢驗不合格的“蔥”購進、銷售等情況; 2.《現場筆錄》一份,證明執法人員送達檢驗報告并對商行現場檢查情況; 3.臨沭縣萬順百貨商行的《營業執照》及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4.《檢驗報告》(BGZF20250730-182)、《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BGZF20250730-182),證明該商行經營的“蔥”經檢驗不合格的事實。 5.2025年10月28日執法人員對楊**《詢問筆錄》一份,證明抽樣時提供的供貨商信息不實。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七十六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20)》/第五十四條/第二款;《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2025-11-19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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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優格餐飲店 |
92371329MA CB52U02W |
沭市監處罰〔2025〕244號 |
經查;確認上述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特技巧克力味酸奶粉是當事人從江蘇省贛榆縣一個同行處購進的,共購進27袋,進價30元/袋,未使用;無標簽的酸奶粉是2025年7月從臨沂一馮姓供貨商處購進的,共購進20袋,進價55元/袋,已用7袋,剩余13袋,貨值1910元,無標簽的酸奶粉作為食品原料在飲品中添加使用,所以使用部分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無法提供供貨商的資質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當事人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積極改正,未造成不良影響。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罰款;沒收非法財物;警告 |
2025-12-02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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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樂樂生鮮商行 |
92371329MA 3UYFJG8X |
沭市監處罰〔2025〕247號 |
經查:確認上述經檢驗不合格的“黃瓜”是當事人于2025年7月26日從臨沭縣億順農貿市場上管景念攤位上購進的,共購進195斤,進價0.9元/斤,售價2元/斤,以2元/斤的價格售給臨沭金達福餐飲商城20.4斤,剩余部分已全部銷售完畢,貨值390元,違法所得390元。當事人索要了進貨票據。已停止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購進銷售。已張貼召回公告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至2025年10月20日未發現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當事人證照齊全有效,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工作,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有關證據資料。經調查當事人存在不予處罰情節:1.初次違法;2.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3.能夠留存并如實提供供貨商銷貨清單,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2025-12-05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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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腸鮮生烤腸店(個體工商戶) |
92371329MA E3TEQE18 |
沭市監處罰〔2025〕249號 |
經查:確認無標簽的食品原料是當事人從青島天之味食品有限公司購進的,是專門加工烤腸的香辛配料,共購進85袋,進價33元/袋,已使用4袋,剩余81袋。食品原料是作為加工烤腸的配料,所以使用部分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貨值2805元。當事人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積極改正,未造成不良影響。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
罰款;沒收非法財物 |
2025-12-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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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潤澤肉食經營店 |
92371329MA 3ULDP091 |
沭市監處罰〔2025〕262號 |
臨沭縣潤澤肉食經營店租用臨沭縣新程商貿有限公司肉食柜臺從事肉食品銷售。2025年9月8日執法人員接到臨沂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NO:DBJ25371300411638832),臨沭縣新程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牛分割肉(生牛肉)”克倫特羅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警告 |
2025-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