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沭政辦發〔2021〕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企業: 《臨沭縣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本辦法所稱的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凡樹齡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古樹名木,為一級古樹名木;其余為二級古樹名木。 第四條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城市古樹名木的調查、鑒定、登記、編號,并建立古樹名木檔案,設立標志,劃定保護范圍。 第六條 對古樹名木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保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單位管界內和個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或個人具體負責保護管理。 第七條 一級古樹名木應設護欄保護,山地砌壘樹池,蓄水保土,延長樹木壽命。護欄和樹池一般要距樹干3至4米。凡人流密度較高,樹木根系延伸較長者,護欄外地面還應作透氣鋪裝處理。 第八條 負責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古樹名木定期進行檢查,預防各種損害,發現古樹名木存在枯萎、蟲害、火災、創傷及空洞等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 第九條 嚴禁下列損害城市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冠垂直投影外緣5米范圍內動土施工或鋪設通氣不良的面層; (二)在古樹名木根系分布范圍內設置廁所和污水滲溝,在樹下堆放物料,漚肥,傾倒垃圾,潑倒污水、糞尿或焚燒物品; (三)在樹木上釘釘,纏繞鐵絲、繩索,懸掛雜物,刻劃樹皮和攀折樹枝。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古樹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經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按規定報批后實施。 第十一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應當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古樹名木所在單位應當配置管理員。管理員每季度或半年向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匯報一次管理情況,年終進行全面總結,并入檔存查。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因玩忽職守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擅自砍伐、移植古樹名木的,或保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以每株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3日。原《臨沭縣城市名樹古木保護管理辦法》(沭政辦發〔2013〕10號)同時廢止。 【承辦單位】: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電話解答:0539-6211365 現場解答:臨沭縣沭新東街9號。 |
||||||||||||||||||||||||||||||||||||
|
【下載Word】
【下載PDF】
【關閉窗口】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