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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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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20〕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魯發〔2018〕6號)、《中共臨沂市委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臨發〔2018〕35號)等有關規定,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健全鎮街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臨沭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總責,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縣政府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縣農業農村、縣統計部門(以下稱縣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各鎮街自行組織開展;從2016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開展1次,第一次期中檢查定于2020年6月,由縣考核部門組織開展;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后的次年開展1次,由縣政府組織縣考核部門開展。 第五條縣考核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和省級統籌、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對各鎮街耕地保護責任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縣政府批準后,由縣考核部門下達,作為各鎮街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六條全縣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鎮街耕地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國家、省、市統一規范,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向縣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縣考核部門依據全縣自然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絡,采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并重、統一標準、統一時限的原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采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由縣考核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共同制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條各鎮街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縣考核部門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組織自查。主要檢查所轄村(居)上一年度的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等方面任務落實情況,涉及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省級統籌、市級統籌的鎮街還應檢查該任務落實情況。 第九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縣考核部門報送上一年度自查情況??h考核部門根據自查情況和有關督察檢查情況形成通報,并納入鎮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檢查 第十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中檢查按照耕地保護工作任務安排實施,主要檢查規劃期前兩年各村(居)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以及補充耕地市級統籌和縣級統籌等方面情況。 第十一條各鎮街按照本辦法和縣考核部門期中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1月底前向縣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縣考核部門根據情況選取部分鎮街進行實地抽查,結合各鎮街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結果報告。 第十二條縣考核部門將期中檢查結果報縣政府同意后形成通報,并納入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涉及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省級統籌、市級統籌的鎮街,考核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其耕地保護目標、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等考核指標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各鎮街按照本辦法和縣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規劃期結束后次年的1月底前向縣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抄送縣考核部門并對自查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縣考核部門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抽查,根據鎮街自查、實地檢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等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結果報告。 第十六條縣考核部門在規劃期結束后次年的6月底前將期末考核結果報送縣政府,經縣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獎懲 第十七條縣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耕地占補平衡調劑指標、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予以傾斜。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發現突出問題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第十八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縣委組織部、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等部門,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領導干部問責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各鎮街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各鎮街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對村(居)級委員會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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