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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完善執法程序建立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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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字〔2016〕10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現就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建立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重要性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也提出,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制定行政執法程序規范,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建立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對于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實體和程序要求,實現行政執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執法證據,真實、準確記錄反映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減少行政執法爭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鎮街、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實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重要意義,將此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扎實推進。 二、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各鎮街、縣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行政執法程序要求,充分結合本系統、本領域行政執法實際,制定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推進方案和工作制度,確定各類行政執法行為各個執法環節的記錄方式和要求,并對執法記錄的歸檔、保存和使用以及執法記錄儀等設備的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要完善行政執法辦案平臺,購置行政執法記錄儀等執法設備,確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有效推行。通過健全落實行政執法日常和專項監督、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等各項執法監督機制,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平臺(行政處罰電子監察系統)和行政復議辦案,加強對建立實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監督。 各鎮街、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要于2016年年底前,建立實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并將相關制度文本報送縣政府法制局備案。 三、突出重點環節實現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 行政執法部門要通過建立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實現行政執法全程留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依職權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通過執法文書、執法記錄設備、執法平臺等方式,對現場執法檢查、調查取證、聽取陳述申辯、聽證、送達、執行等執法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記錄;對檢查當事人的人身、場所、物品,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先行登記保存和抽樣取證,文書送達,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等執法活動,要結合執法工作需要采用執法記錄儀等音視頻設備記錄整個過程。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依申請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通過執法文書、執法記錄設備、執法平臺等方式,對接收申請、受理、調查、審查、聽取陳述申辯、聽證、決定等執法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記錄;對作出決定前需要去現場實地核查的,要結合執法工作需要采用執法記錄儀等音視頻設備記錄整個核查過程。 四、加強領導合力推進 各鎮街和縣直各行政執法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建立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具體工作方案,明確主要任務、責任分工和推進步驟,保證此項工作有序開展。縣城管局、環保局、交運局、公安局、交警大隊、食藥監局、工商局、國土局等作為試點單位要率先制定工作方案,配備必要的設備,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財政部門要為建立配置執法記錄儀等取證設備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縣政府法制局要做好對建立實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工作的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逐步在全縣行政執法單位中全面建立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附件: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規范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7日 附件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活動,加強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執法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充分利用照相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等設備設施,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聽證、送達、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三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案卷、音像資料、記錄設備管理使用,充分發揮執法記錄制度的固定證據和監督作用。 第二章 行政執法記錄設備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為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配備必要的行政執法記錄儀等音像記錄設備。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全程錄音錄像的,應當對重要環節進行錄音錄像,并做好執法文書記錄。 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使用行政執法記錄設備。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使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時,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或者證人。 第七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客觀、全面、及時、準確。 第八條 重大行政執法案件應當使用行政執法記錄儀等設備全過程記錄。下列情況應當進行現場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 (一)現場當場處罰的; (二)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 (三)重大復雜案件調查包括現場勘查、詢問違法行為人和證人; (四)留置送達或者郵寄送達法律文書的; (五)其他應當全過程記錄行政執法的。 第九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記錄設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稱、執法記錄設備編號、執法人員信息、使用時間、案件當事人和案由名稱等項目分類存儲,嚴格管理。 第十條 行政執法單位要做好辦案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設備整潔、性能良好,保證執法記錄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辦案設備應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遇到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聯系專業部門進行維修,不得私自將設備進行拆裝和更換處理。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記錄時,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能夠全過程記錄而不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刪減、修改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原始音像資料; (三)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的案卷和音像資料; (四)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與行政執法無關的活動; (五)故意毀壞行政執法記錄設備或者音像資料存儲設備; (六)其他違反執法記錄管理規定的行為。 行政執法人員由上述禁止行為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情節予以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第三章 行政執法記錄的保存及歸檔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每天工作結束后及時存儲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音像資料,交由專門機構和人員存儲。 第十四條 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確定專門機構負責統一存儲執法記錄設備的音像資料。 第十五條 執法記錄設備的音像資料應當嚴格按照《臨沭縣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和《臨沭縣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等相關標準,制作和裝訂執法案卷檔案。 第十六條 執法記錄設備的音像資料保存期限按照相關規定的保存期限進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音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 行政處罰案件和行政強制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音像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應當采取刻錄光盤、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音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有異議投訴、信訪的; (二)當事人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四章 行政執法記錄的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音像資料是行政執法的重要證據,是行政執法案卷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九條 因案件舉證需要向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提供音像資料的,由行政執法單位提供復制資料,并對音像資料的制作、內容、證明事實等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條 對音像資料等執法記錄材料,實行嚴格管理,未經批準,不得查閱;因工作需要查閱音像資料的,經所在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查閱。 第二十一條 音像資料記錄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保密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管理。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加強管理,不得泄露。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鎮街、縣直各行政執法單位可以參照本規范制定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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