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專利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
||||||||||||||||||||||||||||||||||||
|
沭政辦發〔2022〕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專利獎勵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專利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專利技術保護和運用力度,表彰獎勵專利權人和發明人對技術創新作出的貢獻,調動全社會發明創造積極性,根據《山東省專利條例》、《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臨沭縣專利獎由縣政府設立,每兩年評選一次,重點獎勵發明創造水平高、經濟社會效益好、發展前景廣的發明專利。 第三條臨沭縣專利獎設重大專利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每屆表彰名額為重大專利獎1項、一等獎不超過5項、二等獎不超過10項、三等獎不超過15項,各獎項總數不超過31項,授獎獎項為發明專利。 第四條縣政府設立臨沭縣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臨沭縣專利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各專業領域的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稱評審辦公室)設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臨沭縣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獎勵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六條申報 (一)申報臨沭縣專利獎,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申報單位或者個人須是在臨沭縣行政區域內注冊或者常住的專利權人; 2.申報專利為已經授權的有效國內發明專利,不含國防專利、保密專利; 3.申報專利已經在臨沭縣行政區域內實施,并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臨沭縣專利獎: 1.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糾紛的; 2.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程序未終結的; 3.該專利已經獲得過國家、省、市、縣各級專利獎的,不再重復參評;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合申報的情形。 (三)申報臨沭縣專利獎,須填寫《臨沭縣專利獎申報書》,并提報以下材料: 1.專利權屬證明,包括專利證書和專利登記簿副本; 2.申報單位的法人證明或者申報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專利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證明材料; 第七條推薦 臨沭縣專利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縣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三)縣級行業協會; (四)臨沭縣轄區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五)中央、省、市駐臨沭科研單位和企業。 第八條受理 推薦單位應當對臨沭縣專利獎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合格后報評審辦公室。評審辦公室對推薦申報材料進行再審,確定受理名單,并按照專業相近原則進行分類。 第九條評審 (一)初評。評審委員會按專業分設臨沭縣專利獎評審組。各評審組負責對本專業的參評專利進行初評,并將初評結果報評審委員會。 (二)終評。評審委員會對各類初評結果進行審查,選擇重點項目進行答辯,綜合評定參評項目,提出擬獎勵名單。 第十條公示 評審辦公室將擬獎勵名單在縣級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擬授獎專利有異議的,均可以書面形式署實名向評審辦公室提出。評審辦公室將公示情況及異議處理建議向評審委員會報告,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異議處理結果作出最終裁定。 第十一條批準 公示結束后,評審結果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表彰獎勵 縣政府發布獎勵通報,對獲得獎勵的專利權人、發明人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縣重大專利獎和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獎金分別為每項3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0元人民幣。 臨沭縣專利獎的獎勵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臨沭縣專利獎獎金應當按照發明人的貢獻大小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條獲獎專利發明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應將獲獎情況記入本人檔案,并作為職稱評聘、職務晉升、業績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臨沭縣專利獎的,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推薦單位協助他人騙取臨沭縣專利獎的,暫停其推薦資格。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評審專家取消其評審資格,對工作人員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杜R沭縣專利獎勵辦法》(沭政發〔2011〕9號)同時廢止。 |
||||||||||||||||||||||||||||||||||||
|
【下載Word】
【下載PDF】
【關閉窗口】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