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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和諧使者選拔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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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18〕20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和諧使者選拔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和諧使者選拔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人才觀,實施人才強縣戰略,加快推進我縣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高社會工作的認知度和影響力,創造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成長的良好環境,更好地服務和諧臨沭建設,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臨沭和諧使者”,是指具備專業社會工作知識和技能,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豐富實踐經驗,能力出眾、業績突出、群眾公認,經選拔認定的優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 第三條臨沭和諧使者選拔工作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堅持面向基層、注重實績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重點從城鄉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組織)、社會服務類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選拔產生。 第四條臨沭和諧使者每2年選拔1次,每次人數不超過10人(其中,養老服務領域不低于1人),管理期限為4年。 第五條臨沭和諧使者選拔管理工作由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等部門(單位)組成臨沭和諧使者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縣民政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選拔范圍和條件 第六條臨沭和諧使者選拔范圍: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精神衛生、殘障康復、教育輔導、就業援助、職工幫扶、犯罪預防、禁毒戒毒、矯治幫教、人口計生、糾紛調解、應急處置等領域,綜合運用專業知識、技能和方法,幫助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群體、組織和社區,協調社會關系,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推動社會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社會工作者以及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教育和研究的相關人員。 臨沭和諧使者重點從在社會工作一線崗位、直接從事專業社會服務工作的人員中選拔,并向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和養老服務組織中為老年人提供專業服務的社會工作者、養老管理和服務人員適當傾斜。 第七條臨沭和諧使者的選拔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心公益事業,熱衷服務社會,群眾公認度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二)熟悉社會工作發展歷程、相關政策理論、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具備豐富的社會工作專業經驗。 (三)具有社會工作專業價值理念,能夠綜合運用各種社會工作專業方法,處理各類復雜矛盾和問題,為服務對象提供優質服務,為所在單位和社會作出突出貢獻。 (四)在社會工作領域享有較高聲譽,社會關注度高,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具有示范帶動作用。 (五)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教育和研究的相關人員需組織、督導實施過有重大影響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或在社會工作專業領域研究方面成果顯著。 (六)從事社會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或中級養老護理員)及以上職業水平證書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評選。 (七)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參加評選。管理期內的“齊魯和諧使者”、“沂蒙和諧使者”不參加臨沭和諧使者的評選。 第三章選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條臨沭和諧使者人選采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專家評審、組織審定”的方式進行。由各鎮街和縣級各部門從本鎮街、本行業所屬單位優秀社會工作人才中推薦候選人。不受理個人申請。 (一)部署申報。根據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聯合下發申報工作通知,明確時間進度和工作要求。 (二)組織推薦。 1.各鎮街和縣直部門(單位)按照通知要求,從本鎮街、本行業系統所屬單位優秀社會工作人才中推薦人選,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報縣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 2.推薦申報臨沭和諧使者應呈報以下材料: (1)《臨沭和諧使者申報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跡材料。 (3)申報人職業水平證書、社會工作專業技術成果(案例)、獲獎情況等證明材料。 (4)鎮街或者縣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推薦報告。 (三)資格審查。縣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根據評選條件和標準,對各鎮街或者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推薦人選的資格條件、申報材料等進行形式要件審查。材料弄虛作假者,取消申報資格,5年內不得再申報臨沭縣內各類人才工程。 (四)評審遴選。縣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組織評審,評委由社會工作領域專家組成,評選年第四季度召開評審會議,在充分討論和記名投票表決基礎上,提出臨沭和諧使者建議人選名單。 (五)考察公示。縣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將建議人選名單在中國臨沭網和申報單位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組織實地考察。 (六)頒發證書。公示和考察均無異議的,提交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后報縣政府同意,由縣政府辦公室發文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 第九條臨沭和諧使者原則上擇優推薦參加“沂蒙和諧使者”、“齊魯和諧使者”評選,當選“沂蒙和諧使者”、“齊魯和諧使者”后不再同時享受臨沭和諧使者待遇和政策扶持。 第四章待遇與政策扶持 第十條臨沭和諧使者在管理期內經年度考核合格的,每人每月享受縣政府津貼300元,年度考核結束后一次性發放。 第十一條臨沭和諧使者納入臨沭縣高層次人才庫,參加縣里組織的高層次人才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健康查體等活動。 第十二條在開展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時,對臨沭和諧使者領辦的社工服務機構和社工服務項目進行重點傾斜和扶持。臨沭和諧使者在申請科研項目時,優先給予政策、經費等支持。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條臨沭和諧使者應當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社會工作專業機構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并在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安排下,承擔以下職責和義務: (一)積極參與我縣社會工作培訓師資隊伍建設,開展各類社會工作教育培訓,開展社工研究; (二)積極開展社會工作宣傳,提高社會工作的認知度和影響力; (三)積極領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主動承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實習實訓任務;積極參加專業性、區域性交流會議和咨詢督導活動; (四)積極組織開展社會工作實務,利用社工專業知識和技能服務社會,打造“和諧使者進社區”等服務品牌。 第十四條臨沭和諧使者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建立臨沭和諧使者檔案,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和諧使者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和期滿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發放津貼的重要依據。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年度評估“不合格”的,保留和諧使者資格,但不享受和諧使者津貼。期滿評估不合格的,取消參加下一屆“和諧使者”評選資格。期滿評估優秀的,經本人和所在單位同意,直接納入下一管理期。 管理期內,取得以下標志性成果之一的,期滿評估可參評“優秀”等次。 (一)在管理期內,獲得社工領域(含養老護理)縣級以上榮譽或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 (二)在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產生重要社會影響,得到業內及社會公認,被市級以上媒體報道的; (三)積極開展社會工作實務,所服務社區被評為縣級以上社工示范點的;所引領的社工服務項目被評為縣級優秀服務項目的。 第十五條臨沭和諧使者管理期內不再從事社會工作的、調往外地的,繼續保留臨沭和諧使者稱號,但不享受和諧使者津貼。 在管理期內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或因個人過失給國家、集體、群眾造成損失和嚴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臨沭和諧使者的,經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核實,報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取消其稱號,停止相應待遇。 第十六條加強對臨沭和諧使者的宣傳,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社會工作者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作出的積極貢獻,營造臨沭和諧使者發揮作用的良好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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