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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暫行)》《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和《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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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18〕1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有關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暫行)》《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和《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和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健全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機制,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政府投資項目系指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資金來源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使用中央、省級資金建設的項目,以及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項目,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維護改造、裝飾等各類基本建設項目,只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科技進步、社會管理等公共領域,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原則上不支持經營性項目。 政府投資應當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主要用于下列領: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等基礎性項目;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國家和省重點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上述投資項目。 政府投資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有利于履行政府職責,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和結構調整升級,有利于城鄉統籌與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政府投資項目的安排應當遵循“量力而行、確保重點、綜合平衡”的原則,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程序,堅持以規劃指導項目建設,加強項目儲備和政府投資計劃管理,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主體包括黨的機關、行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以及黨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事業單位。 縣屬國有企業使用財政資金投資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和項目法人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縣政府確定的項目法人(即項目實施部門或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為項目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項目建設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縣發改局、財政局、審計局、規劃局、住建局、交運局、水利局、國土局、安監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應當積極履行職責,共同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鎮街、經濟開發區使用縣級政府投資補助400萬元及以上或符合劃撥供地的項目,應報縣發改局備案,列入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范圍。 第五條建立由縣發改局、財政局、規劃局、國土局、環保局、住建局、交運局、審計局、金融辦、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組成的政府投資項目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研究、協調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重大事項。聯席會議召集人為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縣發改局、財政局負責。 第二章項目生成和決策審批 第六條縣級政府投資項目按規范程序生成。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批準的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結合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實際需要和建設條件,建立項目儲備庫;經對入庫項目充分論證選取后,制定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并嚴格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七條 項目儲備庫是編制年度縣級政府投資計劃的重要依據,實行動態滾動管理。 (一)項目建議。每年第一季度,由縣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縣發改局提出本領域今后三年內政府投資項目建議。項目建議書中應當包括項目提出的依據和實施意義,以及初步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標準、投資估算,并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 (二)項目必要性論證。縣發改局負責牽頭組織對項目建議書開展論證,重點對項目投資建設的必要性和初步方案的合理性進行審核。 (三)項目儲備入庫。每年第二季度,縣發改局會同財政局對經評估論證后,認為有必要進一步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匯總上報縣委、縣政府批準同意后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并對入庫項目批復項目建議書,明確項目建設單位。 項目入庫后,每年將已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或短期內暫不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及時調出;對確需新增的縣級政府投資項目,按程序報縣委、縣政府審查同意后,補充列入“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第八條每年第三季度,縣發改局會同財政局負責對項目可行性進行論證,并依據財政支付能力,編制下一年度縣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報縣委、縣政府決策批準。 (一)項目可行性論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縣發改局會同財政局及時組織相關專家、部門或技術咨詢機構,重點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工程方案、項目建設條件、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社會穩定風險、投資估算、資金來源籌措方案等進行評估論證,比選優化建設方案。項目論證同時應當附送以下文件: 1.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 2.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 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4.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明確年度投資規模。由縣財政局參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收支預測和政府債務限額與余額情況,按照“量入為出、統籌兼顧、控制風險、有效約束”的原則,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縣級政府投資總體規模。 (三)編制項目投資計劃。縣發改局會同財政局根據財政預算安排和支付能力,圍繞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經會商征求職能部門意見后,從項目儲備庫中優選提出一批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審核論證的項目,結合項目具體投資估算規模、資金落實情況,編制下一年度縣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 (四)發布年度投資計劃。縣發改局會同財政局將編制的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草案)于每年12月底前上報縣委、縣政府批準后發布執行。 第九條 縣發改局會同財政局根據縣級政府年度投資計劃,批復相關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設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較大變更的,應當重新論證審批。 對道路、山體、河道、管網、街巷等進行維護、改造、裝飾、整治,以及其他無需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專業意見文件的項目,由項目(法人)單位作出書面情況說明,相關部門出具認可意見或證明。 第十條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工程方案的依據。項目建設單位可以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按照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辦理用地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證、工程規劃許可等手續,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 第十一條初步設計文本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符合規劃方案審查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并據此編制投資概算。 對建設內容簡單的項目,可直接編制投資概算,不再審批初步設計文本。 第十二條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全部費用。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投資估算百分之十的,項目單位應當報告縣發改局、財政局。縣發改局、財政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對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需重新論證報縣委、縣政府同意后方可繼續實施。 第十三條縣發改局、財政局組織項目論證、審查、評估、后評價等有關費用由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章工程勘察和設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在完成項目立項審批以后,根據項目實施計劃及早開展勘察、設計工作,確保項目如期開工、按時完成。 勘察、設計單位的選擇應當堅持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程序確定。鼓勵國內外具有較高知名度、設計理念先進、技術實力雄厚的高水平勘察、設計單位參與本縣重大項目建設。 第十五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審查通過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及投資概算要求,精心組織工程勘察和施工圖設計,并出具真實、準確的勘察、設計文件。工程勘察文件應當滿足施工圖設計和施工方案確定等需要。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招標文件、設備材料采購、非標設備制作及工程施工的需要。 第十六條 施工圖設計審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初審; (二)按規定委托施工圖審圖機構審查。 第十七條施工圖設計審查過程中發現設計深度不夠、交代不清、不符合要求等情況的,建設單位應當督促設計單位修改完善;發現施工圖設計預算造價超出項目投資概算的,必須退回重新設計。修改、完善和重新設計等增加費用由設計單位承擔。 因勘察、設計單位原因直接導致項目設計、施工發生重大變更,造成項目造價明顯增加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扣減勘察費、設計費,并由行業主管部門作不良信用記錄,視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資工程類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八條本章有關規定應由建設單位在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合同時,列入合同的必要約定。 第四章工程招投標 第十九條 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依法實行政府購買服務或招投標。因項目建設需要由建設單位負責提供的主要設備、各類大宗主要材料的采購應當依法組織政府采購,且必須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組織實施(行業有規定的除外)。 對需要甲控的材料或設備,建設單位應當說明理由,并報縣分管領導批準,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政府投資工程招標中不得設置預留金。除明確由建設單位提供的設備材料外,原則上不得設置暫定價。 第二十條依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下列項目應當實行公開招標: (一)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重要設備和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規定應當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PPP模式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特許經營項目,應當按政策規定通過公開招投標、競爭性磋商等競爭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采用邀請招標的,應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采用競爭性發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臨沂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發布信息,在簽訂發包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到縣招標辦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部門要通過公開招投標,擇優選擇具有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建立預算評審(含工程量清單編制)和過程控制評審中介機構庫,采取抽簽、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從機構庫中選擇使用。 第二十四條項目概算在50萬元以上的,須報縣財政部門進行預算評審,建設單位公開招標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于預算評審價,其它項目工程合同價不得高于預算評審價。項目概算在50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評審。 文化創意類項目的預算評審,經縣分管領導批準后可以一事一議。 政府投資項目簽訂相關合同時,應當明確必須經決算評審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在出具決算評審報告之前,市政、房屋建筑等土建項目支付工程價款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70%;設備等政府采購項目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80%。 第二十五條縣招標辦應當在工程招標過程中,要求評標專家會同建設單位做好對投標單位及項目建造師(項目管理師)資質(資格)的審核工作,杜絕利用假資質、借資質、掛靠項目建造師(項目管理師)及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施工單位、項目建造師(項目管理師)參與投標。 縣招標辦要對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項目建造師(項目管理師)的履職情況進行標后監督。 第五章工程設計和施工變更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嚴格按概、預算控制,嚴格按圖施工,原則上不允許發生變更。政府投資項目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和增加建設內容。在施工過程中,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真實、經濟和及時的原則,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修改,再由建設單位報原設計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相關變更圖紙須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因政策調整、設計變更或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人工費等不可預測因素造成項目概算增加的,由建設單位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稽察或委托評審后提出調整意見,報縣政府同意后批復。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主動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工程變更事項分解申報、規避監管。 第二十八條成立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公室,負責項目變更管理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涉及的變更事項由項目建設單位填寫《工程變更審批單》履行相關手續后報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公室備案審批,累計變更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10%。 第二十九條工程變更審批權限: (一)單項變更工程增加造價在10萬元以內的,由建設單位會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等部門討論后,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批準后實施,并報縣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公室備案; (二)單項變更工程增加造價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內的,由建設單位會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等部門討論,經縣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公室研究同意后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批準后實施; (三)單項變更工程增加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由建設單位會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等部門討論,經縣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公室研究同意后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工程變更未履行相關審批手續的,在工程決算評審時縣財政部門不予認可、不予撥款。嚴禁先施工后補辦工程變更審批手續。 對應急工程、特殊搶險工程、需要工程工序銜接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而發生的工程變更,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縣有關領導匯報,同時進行工程實施,事后按規定補辦相關工程變更審批手續,并附影像資料說明相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業主管部門發現后,應責令其改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予以追責。 (一)不按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工程變更文件的; (二)故意將工程變更化整為零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或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 (四)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工程變更,造成投資損失浪費或國有資產流失的。 第三十二條鼓勵合理變更。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鼓勵工程管理人員對設計缺陷或不合理的做法提出優化調整建議,建議被采納且節約資金的,由縣財政部門提出建議,給予適當獎勵。 第六章工程質量安全和工期 第三十三條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執行工程建設規范和有關強制性規定,切實加強施工現場組織、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力爭達到縣級以上優質工程標準。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認真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并將相關的責任追究和處罰規定列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的必要約定。同時,圍繞加強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建設工期管理,研究制訂相關制度和措施,并選配專門人員組建工作班子,負責勘察、設計、施工全過程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切實加強對相關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執行工程質量安全規定及履行合同情況的督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到位,并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嚴肅追究責任、落實處罰措施。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是工程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切實按照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有關方面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要求,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和質量保證金制度,落實各項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施工單位必須確保中標項目建造師(項目管理師)進駐現場,并不得隨意更換。對中標項目建造師(項目管理師)實行信用記錄制度,不良記錄將計入臨沂市建筑市場綜合監管信息化平臺。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工序管理要求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嚴禁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嚴禁以次充好、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對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在隱蔽工程隱蔽前,必須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相關部門到場檢測、驗收,確保隱蔽工程質量,并如實反映隱蔽工程量。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合同,選派相應專業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項目部進駐施工現場,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安全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對總監理工程師實行信用記錄制度,不良記錄將計入臨沂市建筑市場綜合監管信息化平臺。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及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履行職能,切實加強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對不能按要求履職的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和人員做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人員三年內不得在我縣承攬政府投資工程類項目業務。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項目實施計劃,倒排工程實施進度,合理確定工程實施各階段、各環節、各工序的工期,排定工程實施詳細計劃并嚴格付諸實施,確保項目建設如期完成。 對縣重點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填制“項目實施情況月報表”上報縣政府。 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如遇特殊原因確需調整項目工期,建設單位應當征得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書面同意,并擬定施工組織優化方案,組織工程建設各方及相關專業部門(機構)進行充分論證提出建議意見,建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涉及延長工期的,應當報經縣政府批準同意。 第七章項目建設資金 第三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嚴格實行計劃管理。年度項目投資計劃經縣委、縣政府批準后,有關部門應及時擬定項目建設資金落實方案和資金籌集計劃報縣委、縣政府批準。籌集的資金納入“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池”統一管理。對以上級下達資金為主的項目,以上級文件為實施依據。 縣有關部門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縣政府批準的項目建設計劃落實建設資金,確保項目建設資金及時到位,保障項目建設順利推進。在自籌資金過程中,經縣政府同意擬對外融資或向上爭取資金的,縣財政、國土、住建、規劃等部門應當給予全力支持,并積極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根據合同規定、工程進度、監理支付證書等資料向縣政府提出撥款申請,由縣財政局相關科室形成撥款報告經縣政府主要領導簽批同意,縣財政局根據國庫集中支付規定撥付資金;縣重點項目須填寫《臨沭縣政府投資重點項目資金申報審批表》,并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縣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涉及資金調劑的須經縣政府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及縣長審批,縣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工程建設資金的撥付必須遵循“按年度計劃、按合同、按進度”的原則。建設單位應當制訂嚴格的內部審核制度,切實規范工程價款支付行為。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每個項目必須單獨編號、單獨建檔、單獨核算。 縣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管理及工程價款支付等情況的督查,確保項目建設資金始終處于良好的受控狀態,切實提高項目資金管理的規范化水平。 第八章項目竣工驗收和竣工決算 第四十二條項目完工后,應當按照以下步驟和要求組織實施竣工驗收和竣工決算: (一)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及時提交工程結算書及相關工程竣工結算資料; (二)建設單位牽頭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會同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結算書進行審核;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編制工程竣工決算,報財政部門進行決算評審。 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三)組織項目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一般應當在項目完工后六個月內組織進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進行,建設單位應當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情況,報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四)建設單位以財政部門審定的決算評審報告為依據,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同時,完成工程檔案資料歸集整理、項目竣工報告編制、做好項目竣工驗收準備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負有審核責任,并對提交的項目竣工結算負責。 (一)建設單位不履行竣工結算審核職責,工程決算經縣財政局核減幅度超過20%且核減金額超過20萬元的,轉交監察部門予以調查處理。 (二)建設單位要加強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對核減幅度超過5%但在10%(含10%)以內的,施工單位必須承擔50%的審減付費;核減幅度超過10%的,施工單位應全額承擔審減付費。 第四十四條縣審計部門應當積極履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縣審計部門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具有造價咨詢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 縣審計部門對委托的社會中介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負有審查復核責任。發現建設單位、社會中介審計機構工作失誤或者弄虛作假的,應當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嚴肅處理。 第四十五條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后一年內(行業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完成工程質量、環保、消防、檔案移交等單項驗收和財務決算審計。在此基礎上,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綜合竣工驗收,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七條綜合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在30天內,將必要的工程資料、工程實物及工程保修合同關系正式移交給使用(管理)單位。使用(管理)單位在接收后20天內向國有資產主管部門辦理資產登記手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在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先行移交專業單位進行管理。 第四十八條縣財政局會同發改、審計等部門,每年選取若干個已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后評價,對項目的決策程序、建設過程和運行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為今后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和管理提出建議。 第九章項目監督 第四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執行應當依法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按季度向縣發改局、財政局報送包括項目審批、設計變更、投資計劃執行、竣工項目驗收等情況的《政府投資項目季報表》。縣發改局(完成職能劃轉后由縣審計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建設情況實行全過程稽察,并根據項目存在的問題分別采取請辦、約談、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提請監察部門追究責任等方式實施監督。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財務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住建、交通、水利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和工程質量實施監督,規劃、國土、環保、城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監督。 第五十二條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相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作出處理,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一)工程咨詢、勘測、造價、審計等機構在提供中介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或提供的結論嚴重失實的; (二)設計單位不按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投資概算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情節嚴重的; (三)施工單位不按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和有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情節嚴重的; (四)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五)監理單位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 (六)招標代理機構違背國家有關招標代理規定的; (七)代建單位違背有關代建管理規定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不良記錄應歸集到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相關單位委托業務前應當查詢不良行為記錄名單;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單位,項目單位五年內不得委托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工作。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建設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安排年度投資計劃、停止審批其他項目、停止撥款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監察部門處理: (一)以拆分工程、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批復文件的; (二)應當審批而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調整改變建設地點、建設內容、規模和標準的; (四)非因地質災害、物價上漲等不可抗拒原因導致超批準投資10%及以上的; (五)項目完工后,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報送工程結算、財務決算資料的; (六)未按時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規定對管理相對人的行政處理,由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決定;需給予行政處分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監察機關決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縣級政府投資的項目適用本辦法。使用集體資金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鎮街、經濟開發區投資建設縣級管理權限的項目,縣屬國有企業投資建設非經營性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有關前期費用納入項目總投資。 第五十六條《臨沭縣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及標后監管暫行辦法》(沭政辦發〔2017〕24號)相關條款與本辦法中有沖突的,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監管力度,規范資金使用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暫行)》,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堅持“總量控制、分類籌集、統一管理、專款專用、按規支付”的原則。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 縣財政局設立“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池”(以下簡稱“資金池”),專門用于辦理縣重點項目資金收付工作。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指利用以下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財政性資金、政府融資、上級補助專項資金;其他經批準用于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 第四條 臨沭縣財政局負責審核經縣發改委批準立項的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付工作,具體包括對項目立項登記、項目建檔、按照合同約定和工程進度審核資金支付手續及應支付的數額,并負責將資金及時撥付到位,做好會計核算工作。 第二章項目審批管理 第五條 項目立項、招投標、竣工驗收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文件、檔案是項目資金支付的重要依據,要嚴格項目實施的各項要求,規范項目實施的各項手續,使資金支付做到有據可依。 第六條 嚴格執行項目立項審批制度。政府項目投資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立項批準后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文件資料報縣財政局備案,并提供資金籌集及平衡計劃。未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不得支付資金,特殊情況須經縣委常委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履行相關手續后方可支付。對以上級下達資金為主的項目,以上級批復文件為備案依據。 第七條 嚴格規范項目調整變更。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予變更,確因特殊原因必須改變原設計的,應由建設單位按《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暫行)》辦理有關手續。因設計、施工變更可能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設備更換的,應按下列規定程序審批: (一)單項變更工程增加造價在10萬元以內的,由建設單位會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等部門討論后,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批準后實施,并報縣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公室備案; (二)單項變更工程增加造價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內的,由建設單位會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等部門討論,經縣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公室研究同意后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批準后實施; (三)單項變更工程增加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由建設單位會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等部門討論,經縣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公室研究同意后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八條 工程變更應做到審批程序規范、相關資料完備。建設單位應當在變更手續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文件資料報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備案。 第九條 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依法應實行招投標的,必須進行招投標。因項目建設需要由建設單位負責提供的主要設備、各類大宗材料依法應組織政府采購的,必須組織政府采購,且必須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條依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下列項目應當實行公開招標: (一)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重要設備和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規定應當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當工程內容或工程量發生變更時,如變更仍在原招標范圍內,可由原中標單位施工并由建設單位與其辦理直接發包手續;如變更超出原招標范圍但增加工程量低于50萬元,經原中標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提出建議意見、建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也可以競爭性發包;如變更超出原招標范圍且增加工程量超過50萬元,原則上應另行組織公開招標。按規定應公開招標,但因客觀條件限制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建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提出書面報告,招投標管理部門核準、縣政府同意后,可以實行邀請招標或競爭性發包。兩次公開招標失敗的,可采用邀請招標或競爭性發包。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要在招投標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縣審計局、財政局備案。 第十三條 嚴格規范竣工驗收和竣工決算。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竣工驗收、決算制度。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驗收審核制度,嚴格按照《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暫行)》有關要求執行。建設單位要加強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對核減幅度超過5%但在10%以內的,施工單位須承擔50%的審減付費;核減幅度超過10%的,施工單位須承擔全部審減付費。 第十四條縣財政局對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決算評審。縣財政局可通過競爭性機制擇優選擇有造價咨詢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評審。 縣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審計監督責任,對委托的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負有審查復核責任。 第三章資金支付管理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資金按建設單位申請、縣財政局審核、縣政府主要領導簽批、縣財政局撥付的程序支付。 第十六條項目資金由縣財政局實行集中支付。對征地補償、拆遷補償由建設單位直接支付到社保專戶或打卡發放到戶;對市政、路橋、房屋等基礎設施建設,由建設單位直接支付到提供商品、勞務的個人或單位賬戶。 第十七條 縣財政局開具《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付憑證》,通過建設單位及時支付資金。縣財政局按月檢查項目建設單位資金使用情況,防止擠占挪用。 經建設單位書面申請,縣財政局可將資金直接支付到提供商品、勞務的個人或單位賬戶。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項目資金,要根據不同類別的項目提供不同的附件。 (一)補償類項目:支付征地補償款時,需提供國土局認定的項目補償測算表、與農戶或有關單位簽訂的補償協議、分配到戶的補償花名冊(見附表一);支付拆遷補償款時,需提供有關部門的拆遷批文、拆遷協議(副本)、到戶的補償花名冊(見附表二)。 (二)工程建設類項目:新開工項目要提供立項批復、招投標文件等資料;在建項目要提供由監理部門出具的監理報告、項目變更批準書、跟蹤審計意見、經建設單位批核的稅務發票、完稅憑證復印件;完工項目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工程驗收報告、決算報告、審計報告、工程移交報告等。 (三)審計費用:由縣審計局扎口管理,縣審計局根據付款計劃,提出支付申請,縣財政局實行直接支付。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決算評審前,支付工程價款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70%,設備安裝項目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80%。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支付工程款時,要加強對發票的審查,對非工程屬地的稅務發票、收款單位與合同簽約單位不一致的發票,建設單位不予付款。禁止無發票付款。 第二十一條 縣重點項目資金可按不超過2%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用于其日常支出,不得在規定的費用額度之外列支日常經費。 第二十二條資金直接支付時收款單位與合同簽約單位不一致的,不予付款,特殊情況報紀檢部門審查、簽約單位出具承諾函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三條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或建設單位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建設資金,并責令其及時糾正。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和標準的; (三)資金未專款專用,截留、擠占、挪用建設資金的; (四)未按規定實行招投標及政府采購和工程預決算評審的; (五)結算手續不完備,支付審批程序不規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建設資金在撥付過程中,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縣財政局按規定暫緩或停止撥付建設資金: (一)未履行立項審批手續的; (二)資金支付資料有缺失的; (三)基本建設項目超概算,未按程序批準的; (四)未按規定履行招投標手續的; (五)基建單位財務混亂,挪用建設資金,未支付工人工資的; (六)未按規定向縣財政、審計部門及時報送有關資料的; (七)拒不接受縣財政、審計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四章基礎管理 第二十五條 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臺賬管理。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每個項目實行單獨編號、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第二十六條 縣財政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臺賬,分項登記應撥款額,累計撥款額、尚未撥付額。建設單位要準確掌握每一項目的撥款情況,切實加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避免虛報冒領或重復領取項目資金。建設單位要詳細登記該項目的具體情況和項目變更審計增減金額,防止超額撥付工程款。 第二十七條 縣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單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管理及工程價款支付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資金始終處于良好的受控狀態,切實提高項目資金規范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要在每月5日前,按照實際工程進度,填寫《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施工情況表》(見附表三),報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匯總并形成文字分析材料,報縣分管領導。建設單位要及時向縣財政局報送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決算報告和審計報告等有關資料。 第五章部門職責 第二十九條 縣財政局職責: (一)負責5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預算評審、過程控制及決算評審; (二)參與政府投資項目變更管理; (三)落實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政策,提出加強資金管理的措施建議; (四)根據縣政府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匯總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收支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五)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集中管理。按照項目資金的來源核算各項收入,經縣領導批準的項目資金撥付申請,及時將資金撥付建設單位,組織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會計核算; (六)牽頭組織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縣審計局職責: (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 (二)負責扎口管理審計費用; (三)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相關行業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標監督管理; (二)負責收取農民工工資儲備金; (三)負責本行業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備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職責: (一)負責依照法定程序完成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審批和招投標等前期工作;負責5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評審工作; (二)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依據項目合同和工程進度,申報工程款; (三)按照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辦理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四)組織協調政府投資項目的結算、竣工驗收,做好相關相關工作; (五)接受有關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效益進行評價。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三條對上級直接下達資金到建設單位,或者項目資金來源主要依靠部門融資自籌,不需由縣財政局集中再實行支付的,由建設單位申請,縣分管領導批準后,項目資金可由建設單位直接管理;相關單位要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要求,制定相應的資金管理制度,規范資金支付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上級有具體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臨沭縣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及標后監管暫行辦法》(沭政辦發〔2017〕24號)相關條款與本辦法中有沖突的,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使用集體資金的項目,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附件:1.臨沭縣鎮(街道)村(居)征地補償到戶花名冊(租地通用)(表一) 2.臨沭縣鎮(街道)村(居)拆遷補償花名冊(表二) 3.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施工情況表(表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財政職能,強化財政投資控制和監督,提高投資效益,規范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號)、《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算進行評價和審查,以及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運用專業技術手段,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審核財政投資項目造價,參與財政性投資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建設項目進行投資效益分析和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縣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按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評審中心根據評審業務需要,可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評審業務。其中,社會中介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產生。 第四條財政投資評審范圍: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五條評審中心實施評審業務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的原則,切實履行有關評審的各項規定。 第二章評審方法和主要內容 第六條 項目評審的依據包括: (一)國家有關投資計劃、財政預算、財務、會計、財政投資評審、經濟合同和工程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工程項目相關的規定; (二)國家主管部門及地方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和定額、工程技術經濟方面的規范; (三)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同類項目的造價及其他有關的市場信息; (四)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文件及批準文件; (五)項目評審所需的其他有關依據。 第七條評審的方法:依據國家相關規定運用專業技術手段對財政投資項目概(預)算實施科學、規范的評價和審核。 第八條 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 (二)政府投資項目、設備采購預算的評審; (三)政府投資項目建筑物及地上附著物的評估; (四)政府投資項目現場簽證及變更的確認; (五)政府投資項目變更而調整造價的評審; (六)實施招投標最高限價的控制、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 (七)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條 評審一般工作流程包括: (一)接到縣政府投資項目簽批件,核實項目是否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若未納入,告知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暫行)》相關規定流程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后再組織實施。 (二)對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項目,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評審所需的資料清單(附件1),并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 (三)項目建設單位報送《關于XX工程申請評審的報告》(附件2)、項目圖紙、項目立項及相關評審資料后,確定中介機構和和項目評審負責人; (四)制定評審計劃,主要包括擬定評審內容和評審時間、評審工作重點、提出評審要求和評審方法等; (五)對項目進行現場踏勘,調查、核實項目的基本情況; (六)對項目的建設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逐項進行評審,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 (七)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核實、取證; (八)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形成《XX工程評審結論》,經縣財政局審定后,填寫《建設單位對XX工程評審結論意見回復》(附件3)與《XX工程評審結論》一并送交項目建設單位。 (九)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單位對XX工程評審結論意見回復》上提出對《XX工程評審結論》具體而明確的意見,簽字蓋章后返還評審中心。 (十)評審中心根據《建設單位對XX工程評審結論意見回復》,在《XX工程評審結論》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XX工程評審報告》,評審中心將蓋章的《XX工程評審報告》移交送審單位,填寫《XX工程預算評審領取清單》(附件4)并由建設單位書面簽收。 第十條 申請項目預算評審,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立項或項目建設批準文件,其中縣級投資的建設項目,需有縣政府批準意見; (二)初步設計資料、概算資料; (三)施工圖(初步設計圖),圖紙必須有設計單位的出圖章和有關設計人員的簽字,且經過圖審中心認定; (四)施工圖預算或初步設計圖概算; (五)其它相關資料等。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工程預算評審的,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程變更批準建設等有關文件,其中縣級投資項目要有縣政府批準意見; (二)變更前、后的施工圖,圖紙必須有設計單位的出圖章和有關設計人員的簽字; (三)變更工程的施工圖預算; (四)建設單位審定的變更工程施工方案; (五)編制變更工程預算的其它相關資料等。 第十二條 及時整理評審工作底稿、附件、核對取證記錄和有關資料,將完整的項目評審資料與項目建設單位意見資料登記歸檔。 第十三條預算評審結果作為投標的最高限價。 第十四條中介機構在實施規定的評審程序后,應綜合分析,出具評審報告。 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對項目立項、批復情況、建設規模和內容等做詳細說明)、評審依據(國家、行業部門、地方頒布的定額及相關規定和材料市場價格信息、以及項目單位按規定報送的相關資料等)、項目評審范圍及程序、評審結果(項目預算評審應將審定的項目預算投資額與報審投資和批復概算進行比較、分析并說明差額原因)。 第四章職責與要求 第十五條縣財政局是全縣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確定評審項目,提出評審的具體要求; (二)選聘中介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評審,并對中介機構評審結果進行審核,協調中介機構在評審工作中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系,各方達成一致后再審定預算; (三)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現場簽證,對項目變更進行論證,向縣政府提出變更意見; (四)安排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專項檢查,對檢查結果及時進行處理; (五)加強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由評審中心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 (二)參與項目方案、可行性研究,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 (三)審查材料、設備定價合理性和項目招標文件,參與招投標及政府采購監管等有關工作; (四)審查項目地上附著物等前期費用和工程概算、預算; (五)審查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情況; (六)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進行專項檢查,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全過程跟蹤管理,并實施績效評價; (七)審查其他需要評審的業務。 第十七條 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要求: (一)認真組織專業技術評審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項目評審報告書。報告書包括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主要內容有: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范圍、評審程序、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三)在評審過程中應規范程序、嚴格標準,按照客觀、公正、透明的原則合理確定評審結論,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嚴格的項目評審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情況,做好評審工作底稿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向評審中心提供項目評審所需的所有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于評審中心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蓋章簽字;逾期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結論;如有異議,由縣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召開有財政、項目建設、評審中心等單位相關人員參加的評審會議,分析討論后決定;如不出席評審會議且無正當理由的,視同無異議處理。 (四)積極配合評審機構開展評審工作,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工作的,財政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根據情況暫停撥付該項目財政資金。 第十九條在財政投資項目評審過程中,如發現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由財政部門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國家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附件:1.XX工程預算送審資料清單 2.關于工程申請評審的報告 3.項目建設單位意見回復 4.XX工程預算評審領取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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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