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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國土資源局(臨沭縣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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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17〕1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國土資源局(臨沭縣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縣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臨沭縣國土資源局(臨沭縣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市委、市政府批準的《臨沭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辦字〔2014〕95號)和《臨沭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沭發〔2014〕38號)、《關于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和機構的通知》(沭編〔2015〕42號),設立臨沭縣國土資源局,掛臨沭縣不動產登記局牌子,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1)測繪項目登記。 (2)礦產資源儲量備案與儲量登記核準。 2.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核的職責。 3.采礦權評估報告備案審核的職責。 4.探礦權延續、保留、變更、注銷登記初審的職責。 5.探礦權年檢的職責。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的職責。 7.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承接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1)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用地審查。 (2)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的采礦權轉讓審批。 2.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職責。 3.承接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 (三)劃出的職責 將臨沭縣國土資源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劃給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規劃的管控作用,嚴格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國土資源。 2.優化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流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不動產登記規范性文件和政策,以及技術規程、規范、辦法并組織實施;依法依規履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二)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全縣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并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并組織實施。 (三)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測繪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審核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四)負責全縣耕地保護工作,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并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治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擬訂全縣地籍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貫徹實施國家、省、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和指導開展土地資源調查、不動產權籍調查、不動產確權、土地等級評定、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等工作。 (六)負責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全縣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負責全縣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落實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政策,組織調處不動產權屬糾紛;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建設,承擔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七)擬訂并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和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并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杈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采礦權審批、初審,采礦權轉讓審批、審核工作;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山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及歷史形成責任滅失的地上采空區的恢復治理工作。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地質勘查專項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相關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擬訂全縣測繪行業管理政策、執行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負責基礎測繪、地籍測繪、縣內行政區域界限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負責全縣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擬訂測繪成果匯交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應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共享與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涉外測繪監管工作;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根據授權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 (十二)依法征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治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三)負責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土地、礦業權和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組織對土地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測繪等活動進行監測和管理。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制定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負責對鎮(街道)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縣不動產登記局)設7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信訪科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督辦、機要、保密、檔案、信息、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有關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訪、維穩工作。 (二)人事科(掛紀檢監察室牌子) 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勞動工資和老干部管理工作;負責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聘任和勞動技能鑒定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領域科技與人才隊伍建設。 負責干部職工的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負責紀律監察工作;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負責黨員干部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和人民來信來訪工作。 (三)財務科 擬訂有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門預決算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 (四)法規監察科(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負責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綜合性政策調研工作;承擔局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及組織國土資源聽證有關工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牽頭負責司法部門司法協助事項的受理工作。 (五)耕地保護科 擬訂耕地保護、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政策;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擔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用地審查方面的事中事后監管責任;負責土地征收征用安置補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擬訂并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土地儲備和土地交易管理政策;規范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承擔節約集約用地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與監督管理;承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出讓、轉讓、租賃、劃撥、改變用途和改制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承擔改制企業土地評估報告的備案工作;承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 (七)地質管理科 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登記;負責探礦權申請、變更、延續、保留的初審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承辦探礦權轉讓、招標、拍賣活動的有關事宜;協調全縣地質勘查活動和處理糾紛;負責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的上報、設計審查、成果驗收工作;負責礦權人查明、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登記、統計初審及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儲量調查報告及壓覆資源儲量登記表的初審;負責縣級發證礦產地地質報告、礦山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全縣礦山資源儲量年度報告的評審復核與備案;負責組織審查礦山企業閉坑地質報告;督促礦權人進行地質資料匯交。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地質災害應急值守、信息接報、應急預案編制、應急處置等工作;承擔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監管責任。 四、派出機構 縣國土資源局下設9個國土資源管理所,為局機關派出機構,均為股級建制。分別是臨沭國土資源管理所、鄭山國土資源管理所、蛟龍國土資源管理所、石門國土資源管理所、曹莊國土資源管理所、青云國土資源管理所、大興國土資源管理所、玉山國土資源管理所、店頭國土資源管理所。 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各鎮(街道)承擔以下職責:負責所在鎮(街道)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負責所在鎮(街道)國土資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負責所在鎮(街道)基本農田保護措施的落實;參與國家征收(征用)土地項目選址和初審;協助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前期資源收集、整理上報工作;協助做好使用集體流轉土地的建設項目所需報批資料的收集及整理上報工作,指導農村非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負責農村村民宅基用地的預審、報批工作;負責所在鎮(街道)土地權屬爭議,探礦權、采礦權爭議調處;負責所在鎮(街道)土地權屬調查、土地資源變更調查和土地統計等工作;協助做好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協助做好地租征收和建設項目用地批后監管工作;協助實施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及歷史形成責任滅失的地上采空區的恢復治理工作;協助實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地質遺跡;負責轄區內的地價動態監測和測量標志的監護;配合有關規費的收繳;協同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承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農村住宅登記、林地登記的申請受理、材料整理、實地查看等工作;承辦縣局,鎮(街道)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2名,不動產登記局專職副局長1名(副科級),中層領導職數8名(含機關黨務工作者1名)。 臨沭國土資源管理所、鄭山國土資源管理所、青云國土資源管理所分別配所長1名、副所長2名;蛟龍國土資源管理所、石門國土資源管理所、曹莊國土資源管理所、大興國土資源管理所、玉山國土資源管理所、店頭國土資源管理所分別配所長1名,副所長1名。 六、部門職責分工 (一)關于礦泉水、地熱水管理工作。開采礦泉水、地熱水,縣水利局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縣國土資源局憑《取水許可證》辦理采礦許可審核報批。 (二)關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負責,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 (三)關于礦井關閉監管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接近枯竭和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政府節約能源工作辦公室負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環境保護局、縣政府節約能源工作辦公室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縣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環境保護局、縣政府節約能源工作辦公室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全縣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四)關于棚戶區改造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落實土地供應政策。縣房產和住房保障局負責棚戶區改造規劃、計劃的制定,指導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組織實施。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立項,配合縣房產和住房保障局編制審批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計劃。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全面落實棚戶區改造的稅收支持政策,做好成本費用的確認工作,參與棚戶區改造規劃、年度計劃、項目實施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縣監察局、縣審計局負責改造資金使用的監督。 (五)關于不動產登記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法規,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負責做好本級不動產登記相關工作;落實不動產杈屬爭議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化建設。縣房產和住房保障局負責貫徹落實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負責做好本級房屋交易和產權管理相關工作;協同縣國土資源局做好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建設和完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配合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化建設。縣農業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理、流轉規范,調處合同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協同縣國土資源局做好相關不動產登記工作。為與中央部署開展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做好銜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予以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縣農業局會同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統一登記工作。過渡期后,改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縣農業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具體時間由縣國土資源局、縣農業局根據中央、省、市安排,溝通協商一致,分別請示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后確定。縣林業局負責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承擔征用、占用林地的審核、上報、審批工作;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理,監督管理林權流轉交易;負責調處合同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協同縣國土資源局做好林權登記工作。 (六)關于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縣水利局負責組織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縣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縣國土資源局、縣水利局、縣環境保護局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和共享地下水監測信息。 (七)關于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勘定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縣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的管理工作,及時提供界線測繪技術保障和測繪成果資料。縣民政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及縣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關于采空區治理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歷史形成、責任滅失非煤礦山采空區調查治理工作,用好用足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協調解決受采空區安全威脅村莊搬遷安置的用地指標,組織開展搬遷選址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組織礦山關閉過程中閉坑地質報告的審查、批復,對礦山土地復墾工程、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進行驗收。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正在生產的非煤礦山企業對采空區進行調查治理,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優先用于采空區調查和防治技術研究;監督關閉安全措施的落實,對安全隱患防治工程進行驗收。 (九)關于行政復議工作。縣政府法制局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縣級行政復議案件。縣國土資源局負責依法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七、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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