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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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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17〕2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6〕36號文件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17〕5號)和《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魯政發〔2017〕5號文件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臨政發〔2017〕17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改善困境兒童的生存、發展條件,解決困境兒童面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提升困境兒童的基本保障水平,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一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家庭盡責,分類施策,精準幫扶,為困境兒童營造安全、舒適、溫暖、健康的成長環境。 (二)保障對象 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三)基本原則 堅持家庭盡責。強化家庭是撫養教育、保護兒童,促進兒童發展第一責任主體的意識,督促家庭履職盡責,支持家庭提高撫養監護能力,形成有利于兒童成長發展的和諧友好型家庭環境。 堅持政府主導。落實政府責任,推動完善兒童保障立法,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機制,統籌資源,形成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合力。 堅持社會參與。孵化培育兒童相關社會組織,動員引導企事業單位參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培育完善志愿服務隊伍,營造有利于困境兒童生存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堅持分類保障。以困境兒童健康成長和發展為出發點,著力解決涉及困境兒童監護、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和安全保護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四)總體目標 “十三五”時期,建立健全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完善兒童服務保障體系,增強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營造關心、關愛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的社會氛圍,基本形成家庭盡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格局。 二、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措施 (一)加強生活保障。對于無法定扶養人的兒童,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其他因自身、家庭等原因陷入困境的兒童,符合《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建立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魯民〔2014〕56號)規定的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范圍。長期在外流浪兒童及其他需要幫助的兒童,根據不同情況分類保障,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對于其他情況的困境兒童,各鎮街也要做好保障工作。孤兒等困境兒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繼續享受基本生活費等相應福利保障待遇。具備勞動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學校繼續就讀的孤兒等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的,發放不低于6個月的基本生活費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兒童福利保障待遇。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孤兒等困境兒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享受補助。穩步開展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鼓勵家庭依法收養殘疾孤兒、棄嬰,并為被收養兒童按社會散居孤兒發放生活補貼至被收養兒童年滿18周歲。 (二)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高困境兒童醫療救助水平。對符合貧困人口條件的重病、重殘兒童實行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減半,分段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封頂線提高到50萬元。對于社會散居孤兒,納入“殘疾兒童手術康復明天計劃”對象范圍。落實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政策。對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和特困供養救助范圍的兒童住院治療的,限額內的合規醫療費用醫療救助比例不低于政策規定范圍內個人自負費用的70%。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政策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困境兒童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和封頂線。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于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完善居民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加強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實施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將困境兒童優先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形成困境兒童醫療保障合力。 (三)完善教育保障。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實施,落實教育資助政策,為殘疾兒童提供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5年免費教育。對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參加當年全國普通高等教育入學考試,并被正式錄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學新生,可以申請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新生入學救助,考取師范、軍校等專業免交學費以及升入我省高校免除學費按“綠色通道”辦理入學手續的學生不享受此項救助。對于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要將其義務教育納入全縣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全面落實隨遷子女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和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保障流動和留守兒童接受學前教育,建立殘疾兒童隨班就讀(隨園保教)支持保障體系。深入推進特殊教育提升計劃,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支持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及時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 (四)落實監護責任。對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渠道,采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對于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于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系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并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對于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并協助其聯系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于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對于依法收養兒童,民政部門要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 (五)強化康復服務保障。進一步做好0-6歲殘疾兒童的搶救性康復工作。對已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符合條件的0-6歲(含6周歲)聽力殘疾、腦癱、智力殘疾、孤獨癥、肢體殘疾、低視力和因接種一類疫苗引起的異常反應導致的殘疾兒童,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符合康復治療條件的,根據醫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將符合規定的康復、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逐步實現免費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兒童福利機構要加快轉型升級,拓展服務職能,積極向社會殘疾兒童開展替代照料、養育輔導、特殊教育、康復訓練等服務。建立殘疾兒童篩查信息共享機制和殘疾報告制度,推進衛計、教育、民政、人社、殘聯等部門間信息共享,確保殘疾兒童能夠得到早篩查、早發現、早診斷、早康復。 (六)促進就業住房保障。建立健全就業救助制度,對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困境兒童,通過提供免費公共就業服務、促進企業單位吸納就業、鼓勵靈活就業和自謀職業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要積極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對有困境兒童的農村危房戶,要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居住在城區的困境兒童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條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應條件的,要優先安排,應保盡保。對于有房產的困境兒童,監護人要幫助其做好房屋維修和保護工作,不得侵害未成年人財產權益。 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一)構建困境兒童保障服務體系。整合各類優勢資源,構建縣、鎮(街道)、村(居)三級聯動工作體系,構筑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覆蓋城鄉的困境兒童保障服務網絡。要建立縣政府領導,民政局、婦兒工委辦公室牽頭,教育、公安、衛計、住建、人社及婦聯、殘聯等部門信息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要參照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建立面向城鄉困境兒童的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在內的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依托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充分發揮其臨時庇護、收留撫養、福利服務等功能。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明確兒童關愛保護專業干事,建立翔實完備的困境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暢通與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系,并依托有關部門(組織)在各鎮(街道)的辦事(派出)機構,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兒童關愛聯絡員、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強化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制定兒童關愛聯絡員、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工作規范,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強化責任落實。 (二)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作用。各級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廣泛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幫扶、維權等服務,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婦女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困境兒童關愛服務,依托職工之家、婦女之家、兒童之家、家長學校、家庭教育指導中心、青少年綜合服務平臺等,為困境兒童開辦“四點半課堂”、“暑期護航班”等愛心課堂,加強對困境兒童的教育指導和培訓幫扶。殘聯組織要依托殘疾人服務設施加強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和康復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培養,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機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困境兒童關愛服務工作。 (三)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建立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良性互動機制。加快孵化培育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引導其圍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照料、康復等需求,捐贈資金物資、實施慈善項目、提供專業服務。落實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困境兒童托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并鼓勵其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和志愿者針對困境兒童不同特點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家庭教育指導、權益維護等服務。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托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幫助困境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親情。積極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幫助。 四、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等規劃,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拓展困境兒童保障范圍,穩步提升困境兒童保障水平。要積極引導社會力量、慈善資源參與,多渠道籌措資金,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社工崗位開發等措施解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人員和經費問題,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福彩公益金支持及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資金保障機制。民政局、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發揮牽頭作用,做好綜合協調、指導督促等工作。民政部門要統籌運用好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服務、社會組織管理等相關政策措施,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等工作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得到及時、有效幫扶。教育部門要充分落實困境兒童教育保障政策,加強對各學校和兒童福利機構中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導和支持。人社部門要落實孤兒及困境兒童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政策。公安部門要嚴厲打擊拐賣、遺棄、虐待兒童等違法犯罪行為,負責棄嬰(兒)法定監護人的查找,及時出具棄嬰(兒)撿拾證明,依法辦理戶口登記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要對有需要的兒童及時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住建部門要落實困境兒童住房保障政策,解決好城鄉困境兒童的住房問題。衛計部門要落實困境兒童醫療康復保障制度。殘聯組織要持續加大對困境兒童的康復救助工作。 (二)強化能力建設。逐步完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部、救助保護機構、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及基層兒童關愛服務平臺建設,健全服務功能,增強服務能力,充分發揮基層陣地的服務輻射作用,為有需求的困境兒童提供照護、臨時監護、康復服務等。推進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等服務機構建設工作,在確保孤殘兒童養、治、教、康基礎上,逐步向社會兒童輻射,充分發揮專業和資源優勢,為有需求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替代養護、康復救助、特殊教育、心理輔導、職業培訓、養育指導等服務。利用現有公共服務設施開辟兒童之家等兒童活動和服務場所,將面向兒童服務功能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財政局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做好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要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撐。要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制定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工作規范,明確工作職責,強化責任意識,提高服務困境兒童能力。 (三)注重宣傳引導。要通過報刊、網絡、微信、政務公開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兒童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的宣傳,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強化家庭履責的法律意識和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在全社會營造共同關心、關愛和呵護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的濃厚氛圍。強化對優秀工作人員的激勵力度,將從事兒童福利工作的社會工作者納入“齊魯和諧使者”、“沂蒙和諧使者”選拔范圍,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 (四)加強督導檢查。要加大督導力度,明確督查指標,強化激勵問責,建立常態化督導機制。利用山東省未成年人關愛保護信息管理平臺,整合數據資源,建立電子檔案,實現困境兒童動態管理,并定期通報工作情況。有關部門要實現互通信息、共享資料,建成并完善部門有效互動的動態監測模式。 民政局、婦兒工委辦公室要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報告縣政府。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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