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環境保護工作網格化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 |
||||||||||||||||||||||||||||||||||||
|
沭政辦發〔2018〕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有關部門、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環境保護工作網格化監管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22日 臨沭縣環境保護工作網格化監管實施方案 為落實環境監管責任,提升環境監管水平,保障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和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明確市級有關部門單位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通知》(臨政辦發〔2016〕4號)規定,貫徹執行《臨沂市環境保護工作網格化監管實施方案》(臨政辦字〔2015〕18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整合管理資源、提升監管效能、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環境安全”為目標,以消除環境監管盲區為重點,建立環境監管網格化模式,實現精細化管理,妥善解決突出環境問題,促進全縣環保工作順利開展。 二、目標任務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無縫對接、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建立縣、鎮街、村居三級環境管理網絡,強化地方政府對轄區環境監管的領導責任,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完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網格化監管體系,形成各司其職、上下聯動、綜合監管的工作機制,切實提高環境質量,推動全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三、網格劃分及職責 (一)一級網格:包括全縣所有行政區域。縣長為一級網格第一責任人,分管副縣長為主要責任人,縣級環保主管部門和負有環保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直接責任人,縣直有關部門分片包干的人員為具體責任人。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本級網格化建設運行,指導和監督二、三級網格的建立、運行和履職情況; 2.加強轄區內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業企業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保工作,落實轄區內環境質量改善、污染減排目標任務; 3.組織有關部門全面排查整改各類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環境隱患問題,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檢查,依法查處環境違法問題,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4.統籌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正常運行;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治理,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 5.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加強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建設,定期發布轄區內重點監管對象名錄,定期公開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完善公眾參與程序; 6.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環保工作。 (二)二級網格:包括全縣所有鎮街、經濟開發區、蒼馬山景區。各鎮街、管委會黨(工)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鎮政府鎮長(街道辦事處、管委會主任)是直接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具體責任人。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指導三級網格的建立和運行; 2.負責做好轄區內飲用水源保護、工業污染防治、“散亂污”企業清理取締、生活污染防治、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流域和區域環境綜合整治、自然生態保護、環境信訪等工作; 3.組織開展轄區內重點監管企業、重要風險源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協助上級部門開展環境安全事故、環境違法行為的調查和處理,依法對違法排污企業和違法建設項目落實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措施; 4.完成上級網格安排的其他環保工作。 (三)三級網格:包括各行政村居。各村居黨組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村(居)委會主任是直接責任人。主要職責包括: 1.協助上級部門對轄區內的污染源進行全面摸底,積極配合做好“散亂污”企業清理取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流域區域環境保護、秸稈禁燒等工作; 2.及時發現、制止、上報環境違法行為; 3.對轄區內環境信訪問題及時進行調處,防止發生群體性上訪和越級上訪事件; 4.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力度,發動村民積極關注環保、參與環保,及時研究解決重要環保工作事項; 5.完成上級網格安排的其他環保工作。 四、有關要求 (一)明確網格建設時限。縣政府成立縣環境保護工作網格化監管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工作網格化監管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各鎮街、各有關部門網格化監管實施方案要報縣政府備案,同時送縣環境保護工作網格化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向社會公開。 各鎮街要認真制定本轄區環境保護工作網格化監管實施方案,并指導做好下級網格實施方案制定工作,做到“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任務、定獎懲”,明確各級網格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構成,以及各級網格責任人和職能任務。縣直各部門要對照部門單位環境保護職責分工,認真制定完善本部門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網格化監管實施方案。 (二)規范網格運行流程。要根據市、縣有關文件要求,按照監督檢查、問題告知、問題處理、后督察等流程,對轄區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閉環式監管。各級網格責任人員要及時開展日常巡查,掌握網格內排污企業分布情況,熟悉主要環境敏感區域和環境風險隱患點,對網格內企業做到生產工藝、污染物治理流程、污染物排放、環境風險環節“四個清楚”。下級網格要及時發現、查處并上報環境違法行為,確保突出環境問題得到及時解決。 (三)積極開展執法檢查。采取拉網式排查、晝夜巡查、突擊檢查等方式,加大執法頻次,加強網格內排污企業落實環保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保持執法高壓態勢。對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管工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要具體抓、負實責。要認真落實環境保護屬地管理責任,支持相關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指導協調轄區環保工作,研究解決突出環境問題。要細化落實環境監管執法責任,明確具體責任人員,強化監管執法措施,確保監管實效。要按照市、縣政府有關部署要求,深入落實地方政府共同責任、部門共同管理、執法共同落實的環境監管共同責任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網格化管理制度,明確各級網格責任主體巡查、報告、查處時限與標準等要求,制定工作流程,落實監管責任,保障各級網格高效運轉。建立環境污染及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一經查實的給予一定獎勵。建立聯席會議和聯合執法制度,加強網格、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加大對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打擊力度,有效解決環境保護重點、難點、熱點問題,查處重大環境違法案件。建立信息報告和公開制度,及時公布網格化體系建設情況,排污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查處環境信訪問題和區域環境安全隱患等情況。建立督導考核制度,加大對網格化監管工作的督導推進力度。 (三)嚴格責任追究。實施環境監管“一崗雙責”,將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列入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重要內容,對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強化網格監管責任,對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管職責的部門履職不到位的,以及其他網格監管履職不力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附件:1.臨沭縣環境保護工作網格化監管領導小組 2.臨沭縣環境保護網格化工作職能部門職責 3.臨沭縣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流程圖 4.臨沭縣環境保護工作網格化監管制度
臨沭縣環境保護工作網格化監管領導小組 組 長:張 雷 縣委副書記、縣政府縣長 副組長:宋玉波 縣委常委、縣政府黨組副書記 于麗華 縣政府副縣長 王峰立 縣政府副縣長 韓新華 縣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 王淑軍 縣政府副縣長 劉家合 縣沭河水利工程管理處主任 成 員:劉洪明 縣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李善峰 縣蒼馬山風景旅游區管委會黨工委書記 邢連強 縣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法制局局長 苗 壯 縣發改局局長 崔廣祥 縣經信局黨委書記 李光宇 縣住建局黨組書記 周丙啟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 李根深 縣財政局黨組書記 崔 強 縣水利局黨組書記 王緒華 縣林業局局長 徐會社 縣農業局局長 杜洪儀 縣環保局局長 吳清軍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李 偉 縣衛計局黨組書記 徐瑞前 縣交通運輸局局長 馬 勇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李敬亭 縣畜牧局局長 李寶督 縣安監局黨組書記 陳 飛 縣規劃局局長 王 鵬 縣房產局局長 徐 飛 縣公安局副局長 孫 澎 縣交警大隊大隊長 盛福成 縣供電公司總經理 張明坤 臨沭街道辦事處主任 徐勤生 鄭山街道辦事處主任 袁 軍 蛟龍鎮政府鎮長 劉 揚 石門鎮政府鎮長 王紹龍 曹莊鎮政府鎮長 張衛偉 青云鎮人大主席 張學立 大興鎮政府鎮長 李 真 玉山鎮政府鎮長 吳繼成 店頭鎮政府鎮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具體負責全縣環境監管網格化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杜洪儀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臨沭縣環境保護網格化工作職能部門職責 各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環境監察職責,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縣紀委縣監察委:負責對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履行環境監管職責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依紀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縣發改局: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將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作為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對不符合環境準入條件的,依法不予審批或核準,屬于備案項目的,在項目備案后應告知項目業主向環境保護部門報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縣城城區周邊工業布局調整,加快城區周邊肥料等污染排放企業“退城進園”;將企業環境違法信息作為企業負面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目錄。 縣經信局:組織實施淘汰落后產能,嚴格按照規定淘汰落后工藝、設備和產品,嚴格禁止新上限制類產品和產能;會同發改部門做好化解過剩產能工作;負責車用油品治理工作;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指導督促工業企業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推動企業達標排放;組織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和發展循環經濟,指導和督促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和污染治理;對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輻射無線電波非無線電設備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能源結構調整;負責高污染燃料禁燃,嚴格控制燃煤標準,組織開展工業用煤和煤炭經營等專項檢查。 縣公安局:依法查處涉及污染環境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加強公安環保聯勤聯動執法;及時受理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移送的環境違法案件;對以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環境保護執法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妥善處置因交通、火災、爆炸和泄露等各類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縣交警大隊:做好機動車的定期淘汰工作;負責機動車載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管理,依法查處無牌、無照、無證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運輸車輛;對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依法查處。 縣財政局:建立完善資金保障機制,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 縣國土局:對移交的環境違法違規案件是否有合法用地手續進行檢查;負責露天采石場污染整治;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對采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進行恢復治理;加強對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的違法采石、開礦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過程中,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地下水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質監測公報。 縣住建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污泥處置設施及配套管網的建設與改造,加快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加強城區污水截流、收集,控制滲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實行雨污分流;負責污泥處理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區黑臭水體治理;負責城區綠化;負責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揚塵治理;負責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縣規劃局:依法加強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環境防護距離內,不得規劃建設環境敏感目標;編制城鄉規劃應有環境保護等內容,并與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縣綜合執法局:負責執法管轄區域內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查處;負責城區道路揚塵治理;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對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依法查處;加強城鎮生活垃圾處置,負責垃圾填埋場的建設和運營管理;負責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未按照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以及對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依法進行查處。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將危險廢物納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監督和管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交通專項規劃、交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加強途經飲用水源地的縣鄉公路等國省道以外的公路及橋梁養護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完善縣鄉公路等國省道以外的公路橋梁環境應急防護設施。 縣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和水土保持工作;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污染防治工作,參與流域水資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規劃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保障生態環境用水;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飲用水源保護,嚴防飲用水源地發生污染事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違規排污口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工作;對地表水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質監測公報;在河流水質惡化或發生污染事故時,根據應急方案要求,做好管轄范圍內水利閘壩的調控工作;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保局協商;嚴禁對違法企業擅自供水,對違規供水的,要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責任,對發現的違法企業和其他環境違法行為要及時進行移交移送;負責漁業污染事故調查處理;防治漁業養殖污染。 縣農業局:負責農業面源污染控制;依法對農藥、化肥、農膜和動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及土壤環境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和監測,負責農藥環境污染防治和農藥廢物、包裝物、假農藥的安全處置監督管理工作;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負責農田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及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中農作物損失種類、數額、原因進行鑒定評估。 縣衛計局:把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納入醫療衛生機構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試行)》等規定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處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貯存、處置等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依法查處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污水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違法行為;負責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放射線裝置安全管理,督促醫療單位嚴格落實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杜絕因治療引發的放射性污染;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準入管理。 縣審計局:加強對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情況的審計,審計財政相關資金籌集、管理及使用情況;審查相關政策的執行情況;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探索試點工作;在開展政府環境履責財務審計的同時,加大合規性、績效性審計力度。 縣環保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有關制度,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較大影響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分解落實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責任;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負責工業污染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加強現場督查和隨機抽查力度,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對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加強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會同氣象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按規定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負責核與輻射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負責排污費征收管理工作;對各鎮街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協調轄區內各級建立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定期進行檢查指導。 縣林業局:加強生態建設,開展造林綠化,提高全縣森林覆蓋率;組織對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中林木損失種類、數額、原因進行鑒定評估;對管轄范圍內的森林公園、林場、自然保護區、濕地進行監督管理。 縣安監局: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控,防范安全生產事故次生環境突發事件;加強對礦山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礦山企業排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政府責令關閉、關停拆除企業依法及時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縣市場監管局:對以規劃用途為住宅的建筑物底層作為經營場所的和內部設立可能產生油煙、噪音、異味污染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餐飲、加工、娛樂、賓館的,嚴格審查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依法登記注冊,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無需經過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法查處;對政府責令關閉、關停拆除企業依法及時吊銷營業執照。依法查處無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 縣金融辦: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經環保部門提示告知或在監管工作中主動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環境違法違規項目擬發放貸款的,應當及時通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予發放貸款;已發放的,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限期收回。 縣房產局:負責拆遷工地揚塵治理;對拆遷工地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依法處理。 縣公路局:加強途經飲用水源地的國省道公路及橋梁養護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完善國省道公路橋梁環境應急防護設施;負責對國省道公路施工混凝土攪拌站污染治理監管。 縣畜牧局: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加強對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管理,指導建設雨污分流、污水貯存、處理、資源化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推行畜禽糞污分戶自行收集、綜合處理利用;積極推廣種養結合循環利用養殖模式;推動建立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收集、轉化、應用三級網絡社會化運營機制,探索推動畜禽養殖廢棄物集中處理模式;對選址、布局、無害化處理和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等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不予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上報市政府取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縣供電公司:負責執行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做出的對符合停、限電條件的淘汰、關停企業和環境違法企業依法采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對違規向違法企業供電行為,要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責任。 縣教體局、縣科技局、縣司法局、縣人社局、縣統計局、縣旅游局、縣法制局、縣招商局、縣物價局、縣氣象局、縣農機局和稅務、銀行、供水、新聞等部門、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
臨沭縣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管體系流程圖 附件4 臨沭縣環境保護工作網格化監管制度 根據《臨沂市環境保護工作網格化監管實施方案》(臨政辦字〔2015〕18號)文件要求,為更好的推進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體系高效運轉,特制定本制度。 一、運行流程 根據縣政府有關文件要求,按照巡查監管、調查處理、信息反饋的流程,對轄區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閉環式監管。 (一)巡查監管。各級網格責任人員要及時開展日常巡查,掌握網格內排污企業分布情況,熟悉主要環境敏感區域和環境風險隱患點,對網格內企業做到生產工藝、污染物治理流程、污染物排放、環境風險環節“四個清楚”。二、三級網格責任人員和環境監管員、環保社會監督員要對轄區內排污企業、生態環境、“散亂污”企業、環境信訪、畜禽養殖污染、飲用水源地、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流域區域綜合整治等進行巡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并報告上級網格辦公室。監管人員及時上報至鎮街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鎮街負責調查處理,并上報至縣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級網格涉及的相關部門責任人員要結合工作職責、任務對有關方面進行專項檢查,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立即制止并進行調查處理(或協助調查處理),同時明確專人上報至縣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調查處理。一級網格相關部門或二級網格責任人員,通過巡查、暗訪或者接到三級網格責任人的報告后,及時進行調查,對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的,按照規定進行及時處理;對不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的,由縣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部門、鎮街共同做好調查處理工作。對上級及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媒體曝光、信訪、群眾舉報等環境案件,由縣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調查處理,受理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完成查處工作,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移交(移送)單位。對突發環境事件,由縣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進行處置。 (三)信息反饋。對環境違法問題的查處結果,要及時答復相關人員,按要求進行公開,并告知下級網格責任主體。相關網格責任主體,將巡查發現和存在的環境問題、污染隱患、突發環境事件及時向上級網格反饋。 二、網格化監管 (一)建立督導檢查機制。要定期對網格內環保職責履行情況和網格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做到重要事項全程督辦、緊急事項迅速督辦、一般事項定期督辦,促進網格化管理工作穩步推進,有序落實。一級網格要對二、三級網格的運行進行督導檢查,及時發現網格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進行督導落實;二級網格要對三級網格的履職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三級網格的監管范圍、監管內容和監管責任人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二)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實行有獎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45平臺的作用,暢通舉報平臺。要完善信訪舉報辦法,多渠道掌握違法排污信息,對信訪反映的環境違法案件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環保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向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縣紀檢監察部門要定期對三級網格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及時糾正不作為、慢作為等行為。政府網站、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要積極宣傳網格化監管體系的成效和典型經驗,及時公開曝光環境違法行為和案件。 (三)建立考核評價機制。三級環境監管網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時限,及時上報工作開展情況,每半年對本級網格運行情況進行自評,上級網格對下級網格進行評價,研究改進措施,評價結果逐級上報。 三、聯席會議和聯合執法 (一)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也可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調整召開時間,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召集。主要內容為:傳達貫徹上級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環境保護年度計劃、責任目標;協調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中遇到的熱點難點、重點問題;督促、檢查、考核各成員單位履行環保工作情況;研究協調解決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等。 (二)聯合執法制度。聯合執法行動由環保工作網格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網格化辦公室具體實施,負責對環保聯合執法行動實施統一協調調度,研究行動中的重大問題,制定行動方案,督辦重點案件。主要內容包括:對環境安全監管的重點、難點、熱點以及重大節假日、重大會議、重大社會活動期間的環境安全等問題開展聯合執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等大型環保專項行動的聯合執法;突發或其他緊急環境安全事件的聯合執法。各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堅持定期協商、聯合檢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執法合力,整治突出環境問題,確保環境安全。 四、信息報告和公開 (一)縣網格辦公室負責每季度對網格化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總結,通報各級網格運行的成果和問題處理的進展(12345環境問題等群眾舉報的問題和各級網格上報問題的查處情況),及時將上報問題的處理結果向下級網格反饋。 (二)二級網格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上報的巡查臺賬,于每月28日前上報到一級網格辦公室。對處理不了的環境問題,要立即上報詳細內容及處理建議。 (三)各級網格辦公室負責各級網格內監管事項的責任分工,監管內容、監管責任、分包領導、監管員等信息公開。 (四)全縣工業企業實行“一企一檔”監管,由二級網格環保辦按要求填寫巡查記錄,公開企業相關信息及違法記錄。對重點監控企業負責在廠區明顯位置懸掛“企業污染源監管公示牌”,公開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違法行為及整改落實情況,企業環保負責人、二、三級網格監管員等公示內容。 |
||||||||||||||||||||||||||||||||||||
|
【下載Word】
【下載PDF】
【關閉窗口】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