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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企業轉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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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22〕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企業轉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企業轉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緩解企業籌措轉貸資金的困難,化解企業發展過程中的要素制約矛盾,促進縣域金融經濟良性互動和可持續發展,縣政府決定設立縣企業轉貸資金(以下簡稱轉貸資金)。為充分發揮轉貸資金作用,規范資金運作,有效防范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轉貸資金首期規模初定為1億元。后期規模根據運行情況逐步擴大,增資以民間資本為主。 臨沭縣財金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為資金運作平臺(承辦公司),實行專戶核算、專賬管理,按照縣財政部門的規定上繳收益。 第二章使用對象 第三條轉貸資金為符合銀行信貸條件、貸款即將到期而足額還貸暫時有困難的企業按時還貸、續貸提供墊資服務。 申請使用轉貸資金應滿足以下條件: 1.在本縣注冊登記并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企業; 2.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符合環保、安全等要求,運行正常; 3.信譽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4.貸款銀行確認符合續貸條件; 5.經推薦審核,進入縣轉貸資金服務企業名錄庫。企業有下列情況的,不得提供轉貸資金支持: (1)企業有借款能力或其他融資能力未盡力發揮的; (2)企業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違法等事項的。 第三章使用期限及利率 第四條轉貸資金使用時間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五條轉貸資金實行有償使用,分段計息收取,使用期限在10個工作日(含10個)以內的,按日利率0.3‰及所使用自然天數計收。使用期限在10個工作日以上的,按日利率0.4‰及所使用自然天數計收。超過申請期限,按逾期自然天數及日利率0.6‰計收。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六條成立由縣政府分管縣長為組長,財政局、地方金融發展服務中心、人民銀行、應急管理局、環保局、公安局、法院、稅務局、財金公司為成員的縣企業轉貸資金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 縣人民銀行負責協調貸款銀行對轉貸資金進行封閉運作,督促貸款銀行按協議時間及時發放續貸資金。 縣財政局負責組織對轉貸資金服務企業名錄庫入庫企業資質的審核和認定。承擔縣企業轉貸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負責協調財金公司按時出資;負責對轉貸資金的運作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每月向縣政府報送轉貸工作情況。 縣財金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負責辦理轉貸資金使用手續。縣地方金融發展服務中心、人民銀行、應急管理局、環保局、法院、稅務局等部門(單位)負責配合做好入庫企業資質審核、解決轉貸資金運作中遇到的問題、處置轉貸突發事件等工作。 第七條縣財金公司建立縣轉貸資金服務企業名錄庫。縣轉貸資金服務企業名錄庫每半年更新一次。 第八條企業申請轉貸資金規模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財政部門審批;1000萬元以上的,報縣政府審批。 第九條根據申請企業類型,管理流程分以下兩種: 申請企業為年納稅額50萬元(含)以上或開票銷售1000萬元以上的小、微型企業的,按下列流程管理: 1.企業申請。企業在貸款到期20個工作日前向貸款銀行提出轉貸資金使用申請,填寫《臨沭縣企業轉貸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1,以下簡稱申請表)報貸款銀行。 2.開設賬戶。申請企業在貸款銀行設立(或指定)賬戶,用于轉貸資金的結算。 3.審核簽約。申請表經縣財政部門或縣政府審核同意后,由貸款銀行、申請企業、財金公司三方共同簽訂《臨沭縣企業轉貸資金封閉運行協議書》(見附件1-2,以下簡稱協議書)。 4.資金撥付。企業將使用轉貸資金10個自然日的利息足額匯入財金公司賬戶后,財金公司根據協議書要求將轉貸資金及時足額匯入貸款銀行指定賬戶,專項用于歸還企業貸款。 5.續貸還款。在續貸資金到位后,貸款銀行及時將轉貸資金足額歸還到財金公司指定的賬戶。轉貸企業及時做好轉貸利息結算工作,按實收取,多退少補。 申請企業為大、中型企業的,按下列流程管理: 1.企業申請。企業在貸款到期20個工作日前向貸款銀行提出轉貸資金使用申請,填寫《臨沭縣企業轉貸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1,以下簡稱申請表)報貸款銀行。 2.開設賬戶。申請企業在貸款銀行設立(或指定)賬戶,專門用于轉貸資金的結算。 3.審核簽約。申請表經縣財政部門或縣政府審核同意后,由申請企業、財金公司雙方共同簽訂《臨沭縣企業轉貸資金封閉運行協議書》(見附件2-2,以下簡稱協議書)。 4.資金撥付。企業將使用轉貸資金10個自然日的利息足額匯入財金公司賬戶后,財金公司根據協議書要求將轉貸資金及時足額匯入貸款銀行指定賬戶,專項用于歸還企業貸款。 5.續貸還款。在續貸資金到位后,申請企業立即將轉貸資金足額歸還到財金公司指定的賬戶。財金公司及時與申請企業做好轉貸利息結算工作,按實收取,多退少補。 第五章風險控制 第十條轉貸資金實行封閉運作。在轉貸期間,轉貸企業授權貸款銀行對其用于轉貸資金結算的賬戶進行管理,并承諾關閉賬戶企業網銀,對資金劃轉、歸還等業務實行封閉運作,確保資金安全。 第十一條 明確獎懲措施。 1.發生不能及時、足額收回轉貸資金本息等情況的,將取消貸款銀行的合作資格,取消政府當年對該行的獎勵、扶持及評優等資格,取消在該銀行的財政性資金存款業務。貸款銀行承辦人員存在弄虛作假,造成轉貸資金損失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對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企業存在偽造資料、隱瞞真實情況,騙取轉貸資金等情況的,將清退出轉貸資金服務企業名錄庫,列入臨沭縣失信黑名單,取消其申請各類財政、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并依法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任。 3.對風險控制良好的貸款銀行,縣政府將給予一定的獎勵。對誠實守信的企業,將優先享受轉貸資金。 第十二條提取風險準備金。縣財金公司應按轉貸資金業務收入的30%計提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轉貸業務損失。 第十三條建立重大事件報告制度。當發生轉貸企業經營出現重大變化或銀行續貸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等情況時,轉貸企業、貸款銀行必須及時向縣財政局出具書面報告。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按當年轉貸資金使用累計額的0.1%確定損失容忍度。當年轉貸資金損失額低于損失容忍度的,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無過錯且已盡職,免除責任追究。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暫行辦法自2022年4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4日。《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沭縣企業轉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沭政辦發〔2019〕8號)同時廢止。 附件:1-1.臨沭縣企業轉貸資金申請表(小、微型企業) 1-2.臨沭縣企業轉貸資金封閉安全運行協議書 2-1.臨沭縣轉貸資金申請表(大、中型企業) 2-2.臨沭縣轉貸資金封閉安全運行協議書(大、中型企業) 附件1-1 臨沭縣企業轉貸資金申請表(小、微型企業)
本表一式三份,貸款銀行、縣財金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縣財政局各一份。 附件1-2 臨沭縣企業轉貸資金封閉安全運行協議書 甲方(承辦公司): 乙方(貸款銀行): 丙方(申請企業): 為加強對企業轉貸資金的管理,確保轉貸資金專款專用、封閉安全運行,甲、乙、丙三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就轉貸資金安全封閉運行有關事項,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丙方將所使用轉貸資金10個自然日的利息足額匯入甲方賬戶后,由甲方將縣轉貸資金劃撥至乙、丙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條 在轉貸期間,丙方授權乙方對賬戶進行管理,并同意乙方關閉該賬戶的企業網銀。 第三條 乙方負責對轉貸資金賬戶封閉運行,續貸資金按時發放,監督丙方將轉貸資金本息按時足額匯至甲方賬戶,確保轉貸資金安全收回。 第四條 轉貸資金的所有權、處置權屬于甲方,轉貸資金僅用于丙方償還乙方的貸款。 第五條 乙方為丙方轉貸所放款項,在未劃入甲方賬戶前,其所有權屬甲方所有。 第六條乙方轉貸款項應劃入指定賬戶,并監管丙方將該款項本息如數足額匯至甲方賬戶。 第七條 乙、丙雙方要根據《臨沭縣企業轉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無條件配合甲方做好轉貸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九條其他條款(包括轉貸資金的具體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本協議解釋權歸甲方。 甲方(單位公章): 乙方(單位公章): 負責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單位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附件2-1 臨沭縣轉貸資金申請表(大、中型企業)
本表一式兩份,縣財金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縣財政局各一份。 附件2-2 臨沭縣轉貸資金
甲方(承辦公司): 乙方(申請企業): 為加強對企業轉貸資金的管理,確保轉貸資金專款專用、封閉安全運行,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就轉貸資金封閉安全運行有關事項,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乙方將所使用轉貸資金10個自然日的利息足額匯入甲方賬戶后,由甲方將轉貸資金劃撥至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條 在轉貸期間,乙方授權貸款銀行關閉該賬戶的企業網銀。 第三條乙方保證續貸資金發放后,按時將轉貸資金本息足額匯至甲方賬戶,確保轉貸資金安全收回。 第四條 轉貸資金的所有權、處置權屬于甲方,轉貸資金僅用于乙方償還貸款銀行的貸款。 第五條 貸款銀行為乙方轉貸所放款項,在未劃入甲方賬戶前,其所有權屬甲方所有。 第六條 乙方應按照《臨沭縣企業轉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無條件配合甲方做好轉貸資金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八條 其他條款(包括轉貸資金的具體結算方式等)。 第九條本協議解釋權歸甲方。 甲方(單位公章): 乙方(單位公章): 負責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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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安全運行協議書(大、中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