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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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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17〕2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8日 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率,保證財政性資金規范安全運行,充分發揮審計保障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山東省審計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沭縣審計局(以下簡稱縣審計局)是本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機關,負責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 第三條 監察、發改、財政、住建、規劃、交通、水利、國土、房產、環保、國稅、地稅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縣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條縣審計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政府投資項目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人員進行建設項目審計,應當遵守客觀公正、實事求事、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則。 第二章 審計范圍 第五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 財務收支,應當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監督。 縣審計局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的審計,不受審計管轄范圍的限制。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項目。 第七條 縣審計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專業人員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縣審計局建立社會中介機構庫,應采取公開競聘的方式擇優選聘。 第八條 縣審計局應當制定有關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外聘人員)的工作規范,加強對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外聘人員)工作的監督檢查,保證審計質量。 第三章 審計方式 第九條縣審計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確保質量的原則,統籌制定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劃。 第十條 對平等民事主體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審計結果作為項目結算依據的,縣審計局依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尊重雙方意愿,對投資項目結算進行審計。 縣審計局應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的項目,審計工作方案由縣審計局制定。 第十一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縣審計局報告。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臺,逐步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數據庫,擴大工程造價軟件在竣工決算審計中的應用,并探索信息化條件下的聯網審計,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重視和加強投資審計隊伍建設,積極引進符合條件的投資審計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投資審計業務骨干人才和領軍人才,改善投資審計隊伍的專業結構,逐步提高投資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使投資審計人員具備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實踐經驗,為投資審計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四章 審計程序和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對建設單位報送的資料,縣審計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建設單位報送的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縣審計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內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及時對資料進行補充或者完善。 第十五條 縣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縣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審計以下內容: (一)建設用地征用、拆遷費用管理等情況; (二)供水、供電、供氣、道路、通訊和場地平整等前期費用支出情況; (三)建設項目預算審批、執行、調整情況; (四)建設項目招投標、工程承發包、合同中與建設資金有關條款是否合法及履行情況; (五)建設項目資金到位和使用、工程結算、各種稅費的計提和繳納等情況; (六)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建安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及其他投資核算的真實、合法情況; (七)建設期間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留成和使用情況,投資包干節余的分配情況,附屬工程和資金預留情況; (八)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 (九)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第十七條 除重點審計上述內容外,還應當關注項目決策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因決策失誤和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應當注重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應當注重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十八條 根據縣政府工作安排,政府投入大、社會關注度高的重點投資項目在竣工決算前,縣審計局可以先進行審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縣審計局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縣審計局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工程價款結算中多計、多付的工程款項,縣審計局可責令建設單位調整和限期收回,并上繳財政;對無法收回造成損失的,應向縣政府報告或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改變項目資金用途,發現轉移、侵占、挪用等現象,縣審計局應制止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未計繳相關稅費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筑裝飾和設備購置標準以及建設計劃外工程的,縣審計局應當建議有關部門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設計變更應按規定程序報批未報批的,縣審計局應當建議有關部門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相關的被審計單位必須認真落實審計報告、執行審計決定,同時督促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相關單位落實審計結果。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審計局通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處罰: (一)違反規劃、土地、招投標、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三)未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的; (四)其他應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規負有責任的人員,縣審計局提出給予行政處分建議的,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六條 縣審計局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外聘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縣審計局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清除出庫,追究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審計中查出的其他違紀違規問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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