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1〕3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1-06-2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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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何某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對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事項給予答復。 申請人稱:2021年3月17日通過郵政掛號信(單號:XA54088243541)向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自編號:200314(2)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該信件于2021年3月17日簽收,被申請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后,并未在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也未告知申請人是否需要延長答復期限,更未要求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遞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事項不理不睬,構成不作為違法行為。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1年3月17日通過掛號信向我局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1、對華誠購物廣場超市(西大街店)經營“哈羅寶貝分類桶系列固體飲料”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書;2、對華誠購物廣場超市(西大街店)經營“哈羅寶貝分類桶系列固體飲料”違法行為作出的處理決定書。”我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書后,對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事項進行了核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事項不予公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1年3月14日通過掛號信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被申請人于2021年3月17日簽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內給申請人作出答復,申請人不服,于2021年5月19日提起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后,未在法定期限內給予申請人答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目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在本復議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進行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15日內向臨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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