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1)3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1-07-09 點擊數(shù): | ||||||||||||||||||||||||
|
||||||||||||||||||||||||
|
||||||||||||||||||||||||
|
行政復議決定書 沭政復字〔2021〕33號 申請人:景某強。 被申請人:臨沭縣公安局。 第三人:景某懂。 第三人:景某法。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1年4月14日對申請人作出沭公(玉山)行罰決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作出沭公(玉山)行罰決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違法,并予撤銷。 申請人稱:2021年2月18日13時許,申請人發(fā)現(xiàn)第三人景某懂偷賣臨沭縣玉山鎮(zhèn)玉山村公墓內(nèi)歸申請人所有的部分樹木,便與妻子景某美前往阻攔,當時申請人有家屬在場勸阻,沒有靠近第三人身前,沒有身體接觸,更沒有毆打行為,所以,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事實依據(jù),應確認違法并予撤銷。 被申請人稱:2021年2月18日13時許,在臨沭縣玉山鎮(zhèn)玉山村北嶺,景某美(景某強之妻)因殺樹問題與景某法等人發(fā)生爭吵,景某美對景某法等人進行辱罵,景少強到達現(xiàn)場后對景某法進行毆打,經(jīng)法醫(yī)鑒定,景某法的傷情不構成輕微傷;景某強手持鋼管將景興法的拖拉機砸壞,損失價值100元;景某懂到達現(xiàn)場后,景某強、景某美對景某懂進行辱罵,景某強對景某懂進行毆打,經(jīng)法醫(yī)鑒定,景某懂的傷情構成輕微傷。以上事實有法醫(yī)鑒定、證人證言和被侵害人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臨沭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證據(jù)確實充分,量罰適當,程序合法。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2月18日13時許,在臨沭縣玉山鎮(zhèn)玉山村北嶺,景某強與第三人之間因伐樹問題發(fā)生矛盾,景某強對兩第三人進行毆打,分別致傷。臨沭縣公安局玉山派出所接警后,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通過現(xiàn)場勘驗發(fā)現(xiàn)景某法的拖拉機油箱、油管被破壞。2月23日臨沭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出具鑒定書,鑒定意見為景某法之損傷系鈍性物體作用形成,不構成輕微傷;景某懂之損傷系鈍器作用形成,構成輕微傷。2021年4月14日臨沭縣公安局作出沭公(玉山)行罰決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景某強作出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壹仟元的處罰決定,并于當日送達。 以上事實主要有詢問筆錄、證人證言、法醫(yī)鑒定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本機關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不受侵犯,申請人景某強因瑣事毆打他人、故意損毀他人財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量刑適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沭公(玉山)行罰決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7月9日 |
||||||||||||||||||||||||
|
|
||||||||||||||||||||||||
| 【關閉窗口】 |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