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1〕2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1-05-0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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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沭政復字〔2021〕27號 申請人:李某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申請人舉報投訴后沒有做出是否受理,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查,申請人于2020年11月28日向被申請人郵寄舉報投訴信,舉報臨沭縣XX粉制品廠生產的“紅薯粉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申請人于2020年12月1日簽收舉報投訴信。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履行期限屆滿后,申請人要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應當于60日內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超過法定復議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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