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1〕2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1-04-20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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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沭政復字〔2021〕22號 申請人:駱某德。 申請人:駱某義。 被申請人:臨沭縣公安局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21年3月27日對申請人作出沭公(石門)行罰決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沭公(石門)行罰決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丁某某是故意放火,不是丟棄煙頭造成失火。過失引發火災和放火造成火災無論是主觀惡性和因此應當承擔的責任均不同,應當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法》、《刑事訴訟法》立案偵查,追究丁某某刑事責任。 被申請人稱: 一、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量罰適當。 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0日16時,在石門鎮吳棠村村西南方向的大圈溝地,丁某某丟棄煙頭引起火災,現場過火面積20余畝,被燒樹木2600多棵。2021年2月21日臨沭縣公安局石門派出所立案受理,2021年3月2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勘驗筆錄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 本機關認為: 一、臨沭縣公安局作出的沭公(石門)行罰決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通過駱某堯和丁某某的詢問筆錄看,丁某某只是承認火是自己造成的,但并沒有故意放火的企圖。丁某某在麥地抽煙,隨手將煙頭扔在麥地里,其應當預見這一行為會引起火災,但是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引發火災,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 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七)失火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現場過火面積20余畝,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 臨沭縣公安局給予丁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二、本案立案時間是2021年2月21日,2021年3月2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辦案期限超過三十日,但屬于程序輕微瑕疵,對被處罰人權利不產生實質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沭公(石門)行罰決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臨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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