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0〕1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1-03-1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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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沭政復字〔2020〕13號 申 請 人:張某某。 被申 請人: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因申請人不服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沭綜執罰字〔2021〕第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沭綜執罰字〔2021〕第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補辦相關手續。 申請人稱:一、本案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1、國土所詢問記錄有錯誤,催促本人盡快簽字,不允許查看記錄明細。2、未依法舉行聽證會。3、申請人簽收處罰決定書后處罰機關任意更換處罰決定書,任意更改處罰內容。 二、處罰機關認定事實不清,調查不明。1、申請人合法繼承宅基地,且已有一子符合分戶條件。2、申請人修繕原有宅基地房屋,未擴展四至,不存在占用農用地。3、有關部門不收取修繕翻建手續,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訂版)第七十七條。4、有關部門未真實準確對土地使用情況及土地規劃進行正確統計調查。 被申請人稱:一、我單位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二、我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三、申請人陳述理由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張XX未經批準翻蓋老宅基地,接12345舉報工單舉報張新照違法建房后,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經調查后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張XX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張XX在2020年4月未經批準翻蓋老宅基地,該違法行為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20版),沭綜執罰字〔2021〕第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版),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2目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做出的沭綜執罰字〔2021〕第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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