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1〕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1-02-2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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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沭政復字〔2021〕9號 申 請 人:臨沂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被 申 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的沭市監處〔2021〕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2020年11月份,被申請人到申請人店鋪進行食品抽樣檢查,后告知申請人店鋪經營的羊肉質量不合格,并對申請人處以4900元的罰款,申請人對此處理結果不服,理由如下: 1、被申請人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36條規定而對申請人進行處罰,嚴重違法。申請人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涉案食品的進貨來源證明,包括進貨單據,供貨商的營業執照,供貨商的聯系電話等材料,被申請人在其處罰決定書中也對此作了明確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36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于處罰……”的規定。申請人已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如實說明了進貨來源,申請人作為一個普通飯店,沒有能力辨別所購進的羊肉是否合格,根據這一規定,被申請人不應當對申請人進行處罰。 2、被申請人嚴重違反國務院“六保、六穩”政策以及國家有關營商環境和疫情期間的相關政策。被申請人自2019年12月份開業以來,一直處于疫情期間,生意很一般,甚至一度打算停業,被申請人的處罰對申請人來說更是雪上加霜。申請人不是不合格產品的生產者,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處罰對申請人的生存和發展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更是嚴重違反了當前國家的相關政策。 3、被申請人的執法程序嚴重違法,被申請人在抽樣檢查時,沒有向申請人出示證件,執法程序嚴重違法。被申請人雖然向被申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但是沒有聽取申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嚴重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被申請人稱:2020年11月9日,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臨沂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臨沭分公司采購的“羊肉”經臨沂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克倫特羅”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11月27日到該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査,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在分公司負責人李新玲的全程陪同下進行現場檢查并送達了《檢驗報告》(NO:DCXXXXXXXXXXXXXXXXX)。 經查,上述經檢驗不合格的“羊肉”食品原料系當事人于2020年11月4日購進,共購進7.5斤,購進價格為38.00元/斤,貨值金額為285.00元,抽檢時抽取了2.5斤,剩余的“羊肉”食品原料至執法人員送達不合格檢驗報告時已全部使用完畢,因“羊肉”是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在加工時要與其他食品原料搭配使用,不單獨銷售,無法計算銷售收入,無法確定盈利數額,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上述經檢驗不合格的“羊肉”食品原料供貨商為臨沂市蘭山區南道陳家牛羊肉店,負責人馬成美電話號碼1XXXXXXXXXX。李某某向執法員提供了南道陳家牛羊肉店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購進7.5斤肉的購進單據。當事人已知曉檢驗結果,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 申請人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栽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對申請人處以4900.00元的罰款。 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申請人作出的相應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恰當。針對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的復議請求和理由,答復如下: 1、關于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的執法程序嚴重違法,被申請人在抽樣檢查時,沒有向申請人出示執法證件,執法程序嚴重違法。被申請人向我店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但是卻沒有聽取我店的陳述申辯理由,嚴重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的問題 被申請人在對申請人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時,已向申請人出示了執法證件。在抽樣時所拍照片(證據2-4頁)和送達檢測報告時制作的現場筆錄(證據7-19頁)中均有記錄。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前,于2021年1月6日向申請人送達了行政處告知書市監罰告(2021)X號,依法告知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被申請人未予采納,并按程序規定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合法的。 二、關于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違反國務院‘六保、六穩’政策以及國家有關營商環境和疫情期間的相關政策”的問題。 六穩是指穩就業、穩金融、穩外貿、穩外資、穩投資、穩預期工作,六保是保居民就業、保基本民生、保市場主體、保糧食能源安全、保產業鏈供應鏈穩定、保基層運轉。國務院提出的“六保六穩”政策先要在守法、合法經營的基礎上穩就業、保就業、保民生,申請人因違法經營行為被行政處罰,沒有違反國務院“六保、六穩”政策以及國家有關營商環境和疫情期間的相關政策。 1、關于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36條的規定對申請人進行處罰,嚴重違法”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規定,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是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免于處罰,一是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査驗等義務。本法對食品經營者規定了進貨查驗等義務,例如本法第53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二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經營者負有舉證義務,必須拿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所采購的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例如進貨時留存的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三是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進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便于追根溯源,對違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查處。 申請人購進的“羊肉”不能提供出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根據申請人提供的進貨信息,供貨者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被申請人已向臨沂市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送案件移送函。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沭市監處〔2021〕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9日,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臨沂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采購的“羊肉”經臨沂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克倫特羅”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7日到該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并送達了《檢驗報告》(NO:DCXXXXXXXXXXXXXXXXX)。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11月30日立案調查,某某菜館負責人李某某于2021年1月11日提交書面陳述申辯,1月15日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沭市監處〔2021〕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1月18日送達。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材料證明:1、《檢驗報告》(NO:DCXXXXXXXXXXXXXXXXX)2、沭市監處〔2021〕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3、李某某陳述申辯材料等。 本機關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加蓋本部門印章。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本案中,某某菜館負責人李某某于2021年1月11日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沭市監處〔2021〕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未載明李某某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故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申請人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并提供進貨清單、供貨商營業執照、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和供貨商聯系方式。目前臨沂市場上銷售的羊肉,沒有機構可以出具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所以申請人無法提供書面證明。本案中的申請人在對供貨進行查驗,并將查驗情況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已經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其經營者責任已經盡到,應當寬泛的將經營者的行為視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于處罰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沭市監處〔2021〕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15日內向臨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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