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復議決定書沭政復字〔2021〕7號 | ||||||||||||||||||||||||
| 2021-01-29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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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沭政復字〔2021〕7號 申請人:胡某。 申請人因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沭綜執(2020)第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該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法律不當,執法不規范,執法標準不統一、不連貫,存在執法隨意性大,執法不嚴肅現象,應該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本執法適用法律條款不恰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位除外。在道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本人車輛雖未停放在規定地點(政府提供的規定停車位),但停車地點也未有誰、哪個單位規定此處不允許停車。并且本人并未將車停在人行道上和道路上,并沒有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不得在禁止停車或者妨礙交通的地點停車”,本人車輛停放的地點并沒有禁止停車的標示警告,也不妨礙交通通行,因此執法依據的法律條款不恰當。 二、本次違停執法執法不規范,執法標準不統一,存在執法人員執法隨意性大,執法不嚴肅行為。 本人在縣XX上班,縣XX與臨沭街道計生辦隔路而居,在2020年11月27日被貼違停告知單之前,本人經常將車輛停放在臨沭街道計生辦門口,從來沒有被執法部門認為違停并處罰。并且自2020年11月27日以后,每天都有車輛停放在臨沭街道計生辦門口也沒有被認為違停而貼罰單(如果此處嚴格執行違停處罰的話,不會有人在此停車),唯獨本人11月27日的停車被認為是違停并給子處罰(據說2020年11月27日有上級來檢査的)。因此,縣綜合執法局涉嫌存在執法不規范、執法標準不統一、執法隨意性大等違規執法行為。 本人認為,在城市市政建設(諸如停車位供應不充足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不足,與社會發展、市民生產生活需求的公共服務不相匹配的情況下,加大對在城區道路停車而影城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行為,給予違停處罰是必要的、也是支持的。但對治理違章停車這類城市管理,應為暢通城市通行、方便市民出行為目的,不應以罰款為目的。因此,針對市民在將車輛停放在非規定停車位上,只要不是停在道路上,只要做到不影響交通不影響市民出行的,就不應該給子認定為違停。畢竟城市市政建設跟不上社會發展和市民對公共服務的基本需求。 被申請人稱:一、我局對胡某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得當。 經調查,2020年11月27日下午,執法人員巡查至沭新街時,發現當事人胡某將車輛魯XXXXXX停放于臨沭街道辦事處正門向東10米,未將車停放于停車位內,且當事人本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也承認“本人車輛未停放在規定地點(政府提供的規定停車位)”。胡某的機動車未在規定地點停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構成違章停車。根據《臨縣人民政府關于劃轉部分權利事項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農業局的通知》(沭政字【2017】XX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由于當事人不在現場,執法人員對該車輛違章停放的行為進行拍照取證,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和程序下達了編號XXXXXXXXX的《法法停車告知單》,告知該車輛相關人員到縣政務服務中心二樓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違章處理辦公室接受處理。2020年11月30日,當事人到縣政務服務中心二樓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違章處理辦公室接受處理,由于該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罰款數額較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執法人員按照簡易程序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書,當事人繳納罰款,接受處罰。所以,我局對當事人胡濤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得當。 二、當事人所述內容與事實不符。 1、胡某稱:“其車輛有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車輛停放地點沒有禁止停車的標示警告。” 答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核查,該車停放在臨街辦事處正門向東10米,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位置,車輛停放嚴重影響行人及殘疾人通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或者臨時停車時,應當沿順行方向靠邊停放,并守下列規定:(一)在劃有停車泊位的路,應當在停車泊位內停放(三)不得在禁止停車或者妨礙交通的地點停車。”當事人明顯違反上述規定,且法律并未明確違章停車需要“違停車輛周邊設置禁停標示警告”,經現場查勘,在該車停放的路段劃有停車位,且停車輛違章停放地點向東20米既設有停標識牌。以上均有相關照片佐證,所以我局對當事人的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 2、胡某稱:“本次違停執法執法不規范,執法標準不統一。 答復:我局執法人員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法律規定和程序進行執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科學規劃、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了通行效率。在城市市政建設跟不上社會發展和市民對公共服務的基本需求時,作為城市普通市民的一員,出行更應該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城市建設和運行作出一份力所能及的貢獻。 綜上,我局對胡某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得當。 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27日,申請人將車輛魯XXXXXX停放于臨沭街道辦事處正門向東10米。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該車輛違章停放的行為進行拍照取證,并下達了編號XXXXXXXXX的《法法停車告知單》,告知該車輛相關人員到縣政務服務中心二樓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違章處理辦公室接受處理。2020年11月30日,當事人到縣政務服務中心二樓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違章處理辦公室接受處理。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材料證明:1、編號XXXXXXXXX《違法停車告知單》2、沭綜執(2020)第XXX號《違章停車簡易程序處罰書》3、違章車輛違停照片4、違停車輛附近禁止停車標識牌照片和附近停車泊車位照片等。 本機關認為,《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在臨沭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魯府法發[2004]XX號):同意臨沭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放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違法停車處罰具有法定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位除外。在道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九條: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或者臨時停車時,應當沿順行方向靠邊停放,并守下列規定:(一)在劃有停車泊位的路,應當在停車泊位內停放(三)不得在禁止停車或者妨礙交通的地點停車。《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一條: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本案中,申請人2020年11月27日將車輛魯XXXXXX停放于臨沭街道辦事處正門向東10米臨沭街道計生辦原單位出入口。在申請人違法停車附近有禁停標志和規劃的停車泊車位,申請人并未將車輛按規定停放,違法事實清楚,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申請人提出治理違章停車這類城市管理,應為暢通城市通行、方便市民出行為目的,不應以罰款為目的。本機關認為公民有權監督政府行政行為,對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提出建議,以利于行政機關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能。但是申請人提出的車輛停放在非規定停車位上,只要不是停在道路上,只要做到不影響交通不影響市民出行的,就不應該給子認定為違停缺乏法律依據,本機關無法支持該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出的被申請人涉嫌存在執法不規范、執法標準不統一、執法隨意性大等違規執法行為。本機關認為行政資源有限,可能存在有的違法行為沒有被及時發現,下一步行政復議機關將會向執法機關進行了解,如確實存在普遍性問題,將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沭綜執(2020)第XXX號《違章停車簡易程序處罰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15日內向臨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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