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1〕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1-01-2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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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沭政復字〔2021〕1號 申請人:何某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告知其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結果的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告知投訴舉報華誠購物廣場華誠超市經營“哈羅寶貝分類桶系列固體飲料”存在變造生產日期違法行為事項的處理結果。 申請人稱:2020年7月24日下午電話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華誠超市經營標識為“廣東立十元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哈羅寶貝分類桶系列固體飲料”食品涉嫌變造涂改日期。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反映上述事項告知投訴舉報的詳細請求內容。被申請人于2020年10月23日在12315平臺回復“正在調查處理中”。 被申請人2020年07月24口對華誠物廣場華誠超市經營“哈羅寶貝分類桶系列固體飲料”存在變造生產日期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調查,至今已過五個月,但被申請人并未依照法律法規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我投訴舉報事項立案調查的最終處理決定。 被申請人稱:因何文鵬(以下稱申請人)不服我局2020年10月23日在“全國12315”平臺上對其投訴舉報作出的回復,根據臨沭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的要求,現答復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20年7月24日,我局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稱華誠購物廣場(中山路)店經營的“哈羅寶貝”飲品有涂改生產日期的嫌疑。我局執法人員立即對被舉報人進行了檢查,現場發現貨架上擺放18桶“哈羅寶貝”飲品,其中一桶飲品的生產日期有改動痕跡,當日,我局對此案進行立案調查。 二、我局已向申請人告知該案已經立案處理。我局在該案立案當日即告知當事人有關情況,并于2020年10月23日在12315平臺上告知申請人此案正在調查處理。 三、我局對申請人的告知事項系程序性告知,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人對我局的程序性告知行為不服,不符合法定復議申請條件,依法應予駁回。 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24日下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華誠超市經營標識為“廣東立十元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哈羅寶貝分類桶系列固體飲料”食品涉嫌變造涂改日期。被申請人于2020年10月23日在12315平臺回復“正在調查處理中”。 本機關認為:該復議案件的焦點為申請人能否作為適格消費者。通過投訴舉報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并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可知法律所保護的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 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何某某作為原告,向各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08余起,所起訴的事項幾乎都是因投訴舉報相關食品藥品不合格而認為行政機關不予查處或者對查處結果不滿意,或者認為行政機關對其因投訴舉報不予答復或者對答復不滿意。 何某某不是以個人及家庭消費為目的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投訴舉報商家,而是以“打假”之名為自身牟利,其并非善意消費者。且何某某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希望抓住商家的漏洞,故意購買存在問題的商品,在全國各地就問題商品進行多次投訴舉報或起訴等而牟利。 申請人的行為主觀上已非救濟受損的合法權益,客觀上耗費了大量的行政資源,案涉投訴舉報行為不值得鼓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15日內向臨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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