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1〕3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1-10-0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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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沭政復字〔2021〕34號 申請人:魏某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公安局。 第三人:楊某彩。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21年5月25日對申請人作出沭公(城北)行罰決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沭公(城北)行罰決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2021年4月5日,申請人魏某某與第三人楊某某在臨沭縣某某大酒店發生口角,但是未發生身體接觸和毆打,被申請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自始至終沒有和第三人發生身體接觸,更不存在毆打第三人的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請人稱:2021年4月9日12時許,魏某某在臨沭縣某某大酒店喝喜酒時,遇到楊某彩,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魏某某將楊某彩打傷,經法醫鑒定,楊某彩之損傷系鈍器作用形成,構成輕微傷。臨沭縣公安局行政處罰證據確實充分,量罰得當,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9日,魏某某與其丈夫楊某林在臨沭縣XX大酒店喝就餐時,遇到楊某林同父異母的妹妹楊某彩,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魏某某和楊某彩發生肢體沖突,致楊某彩受傷。臨沭縣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5月10日臨沭縣公安局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5月25日臨沭縣公安局作出沭公(城北)行罰決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上證據有詢問筆錄、法醫鑒定書、立案審批表、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等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案中,魏某某和楊某彩因家庭瑣事發生肢體沖突,致楊某彩受傷,魏某某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臨沭縣公安局作出的沭公(城北)行罰決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沭公(城北)行罰決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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