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1)3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1-10-2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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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沭政復字〔2021〕36號 申請人:王某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公安局城北派出所。 第三人:胡某某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1年6月16日對胡某某作出沭公(城北)快行罰決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沭公(城北)快行罰決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新做出行政處罰。 申請人稱:一是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認定胡某某毆打申請人屬于情節較輕是錯誤的。二是適用法律錯誤,胡某某毆打王某某,情節惡劣,應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 被申請人稱:胡某某與王某某之間因土地糾紛引發爭執,胡某某為了不讓王冠蓮上前阻止其整理邊界抬手推了王某某一下,致使王某某被推倒在地。經法醫鑒定,王某某之損傷系鈍器作用形成,不構成輕微傷。臨沭縣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做出的行政處罰證據確實充分,量罰適當,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24日,胡某某與王某某之間因土地糾紛發生肢體沖突,致使王某某倒地受傷。臨沭縣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5月25日臨沭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書,鑒定意見為王某某之損傷系鈍器作用形成,不構成輕微傷。因王某某拒絕接受調解,臨沭縣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于6月16日經調查取證向胡某某送達《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胡某某接受處理,不提出陳述和申辯。6月16日,臨沭縣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向胡某某和王某某送達沭公(城北)快行罰決字[2021]100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胡某某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胡某某于6月17日繳納罰款。以上證據有詢問筆錄、法醫鑒定書、立案審批表、手機視頻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第三人胡某某因瑣事與申請人王某某發生沖突,致其受傷,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且王某某年齡已超過六十周歲,因此胡某某傷害他人的行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綜合本案各類證據可以看出,王某某受到的傷害程度顯著輕微,胡某某對傷害結果的發生主觀惡性較小,且王某某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因此,被申請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胡某某減輕處罰并無不當。被申請人作出的沭公(城北)快行罰決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罰得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沭公(城北)快行罰決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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