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沭政復字〔2021〕47號
申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沭綜執罰字〔2021〕第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同日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沭綜執罰字〔2021〕第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本案處罰程序不合法。本人于2021年1月15日被告知,1991年時涉案房屋及土地有證,但國土所記錄為一直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明。國土所不允許本人翻看記錄,其記錄和本人陳述以及實際情況不符。
二、處罰機關認定事實不清,調查不清。本案應調取國土資源部門對涉案住宅的登記情況以查清事實。該處住宅為建國初期所建,于1991年簽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2002年統一更換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證》時收回且沒有給本人母親頒發新證(為了節約成本)。該處住宅為本人從父親處合法繼承。本人之子已經分戶,故本人再次申請原址修繕翻建,國土所一直不收手續。因宅基地房屋破損無法居住,本人于2020年4月修繕。
修繕原有宅基地房屋未擴展四至,不存在占用農用地,無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訂版)第四十四條辦理手續。根據該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有關部門應真實準確對土地情況及土地規劃進行調查統計,本案人員的工作失誤不應當由公民承擔。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換證、測繪登記過程中,將合法宅基地變成了耕地。
涉案房屋符合臨沭縣臨沭鎮規劃,雖手續不完善,但沒有達到必須拆除的程度。不能因為涉案房屋土地沒有完善的手續,就認定涉案房屋屬于違建,必須拆除。認定房屋是否屬于違建應從實質上對房屋的性質進行考察而非機械的依照證書和手續。若現在要求申請人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申請人之子辦理完宅基地的審批手續卻沒有宅基地和房屋可以使用。
根據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頒布的《關于開展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試點促進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1、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償使用機制。對于因歷史造成的超標準占用宅基地“一戶多宅”以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繼承房屋以外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探索建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導下的有償使用制度,明確有償使用標準,超出規定面積部分實行有償使用。以及《臨沂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違法占地建房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所建房宅符合規劃和面積標準,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經戶主申請免予拆除處罰的,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處罰,并依法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對不符合規劃的,一律予以拆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涉案的房屋屬于規劃及面積標準,并不是必須拆除的房屋。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的復議理由不能成立。
我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處罰合法有效。 我局對12345工單舉報張新會違法建房進行調查,發現其沒有辦理
宅基地審批手續。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對此案立案調查。經詢問張新照本人和村干部,證實此處住宅位于廟子頭村南,是張新照的老房子,由其爺爺建設,后給了張新照父親。2020年4月左右張新照對其翻建。張新照不能提供宅基地相關手續亦查詢不到其宅基地的登記檔案。申請人所建設的住宅沒有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屬于未批準擅自建房。
我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于2月4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在2021年2月20日,我局對張新照依法下達沭綜執罰字〔2021〕10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因適用法律版本錯誤,該決定書被復議機關撤銷,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對張新照重新下達沭綜執告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張新照提出聽證申請。我局舉行聽證會并出具行政處罰聽證報告。
三、申請人陳述理由不能成立。
1、所反映的“1991年時涉案房屋及土地有證,現在沒有了,記錄為一直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但不允許本人翻看記錄,督促本人盡快簽字”的反映不屬實。我局工作人員對當事人詢問并制作筆錄時已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制作筆錄時都是兩名工作人員,一問一答,筆錄都是根據當事人本人陳述如實記錄且制作筆錄結束后經過當事人查看并簽字摁指印確認。不存在申請人所說的情形。
2、當事人反映的合法繼承符合分戶條件且一子已經分戶;申請原址修繕翻建但國土所不收手續;翻建房屋宗地四至未發生改變;有關部門未對其住宅進行準確統計,沒有完善手續的房屋在農村大量存在。這些都不是涉案住宅合法的證據,無法認定此住宅合法。
經審理查明: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接12345工單,對張新照未經批準翻建老宅的行為進行調查。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同日對案涉住宅現場勘查,明確了住宅的四至。同日,對臨沭鎮廟子頭村委員張懷生和申請人張新照進行詢問調查,查實張新照翻建老宅未辦理審批手續。2021年4月9日,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沭綜執告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并于2021年4月12日送達張新照,張新照拒絕簽收。張新照于2021年4月14日提出聽證申請,行政處罰聽證會于2021年5月16日舉行。2021年7月9日,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沭綜執罰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退還非法占用的297平方米土地,限15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設施。該決定書于同日郵寄送達張新照。以上事實有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現場勘驗照片、聽證通知書、臨沭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的張新照非法占地圖斑、張新照非法占地勘測定界圖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必須由法律予以規定,否則作出的行政行為將成為無源之水,勢必削弱行政行為的公信力。
本案中,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沭綜執罰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的事實是張新照在2020年4月翻建老宅時未辦理批準手續,該違法事實涉及宅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正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故,張新照翻建老宅的行為應當由農業農村局進行查處。
綜上,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沭綜執罰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屬于超越職權,應當予以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目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沭綜執罰字〔2021〕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