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1〕4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1-10-29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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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沭政復字〔2021〕48號 申請人:臨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臨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田某。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1年7月8日作出沭人工認字[2021]XXX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一、撤銷沭人工認字[2021]XXX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二、請求依法作出田某的受傷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決定。 申請人稱:一是田某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不屬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田某住址為臨沭縣某某鎮某某村,事故發生地點為臨沭縣常林大街九州超市路口。二是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為2019年11月12日上午九點,不屬于下班時間。三是田某受傷并不是工作原因導致,田某工作崗位是組裝工,不需要外出,且田某當天并未上班。四是被申請人認定田某為工傷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稱:一是田某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屬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二是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系田某加班結束回家路上的正常時間。三是田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田某在事故中不承擔責任,屬于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四是被申請人認定工傷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經審理查明:第三人田某系臨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職工。2019年11月12日,田某在臨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至20:40左右下班回家,21時左右騎電車沿常林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九州超市西路口時發生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2日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臨沭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某在事故中無責任。2020年6月2日田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補正材料,2021年5月26日臨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5月31日臨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臨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郵寄《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2021年6月1日臨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簽收。2021年6月15日臨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證據清單及答辯意見。2021年7月8日臨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2021年8月10日臨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臨沭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更正說明,2021年8月11日臨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更正通知書》。以上證據有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更正說明、臨沭縣金明寓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繳費查詢單、《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認定工傷決定書》及更正通知書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田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工傷。《交通事故責任書》和《認定工傷決定書》中文字表述出現筆誤,但是綜合各類證據可以明顯印證交通事故發生時間是2019年11月12日21時而非9時,而且臨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臨沭大隊和臨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都出具更正說明并送達給申請人。田某提供的金明寓物業管理公司繳費查詢單可以證明田某實際居住地為臨沭縣玉花亭小區,田某發生交通事故地點屬于上下班合理路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沭人工認字[2021]XXX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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