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2〕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2-03-04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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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葛磊,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予答復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1年1月25日通過郵政掛號信方式向被申請人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本人李某于2021年7月21日向貴局舉報某粉條廠生產的日月牌粉絲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一案,貴局依法作出的投訴舉報辦理結果的全部內容。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28日簽收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材料,截至2021年12月31日申請人未收到被申請人關于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任何答復,即便存在延期情形,亦應當于2021年12月9日前作出答復。 被申請人稱:我局于2021年7月24日收到申請人對某粉條廠的舉報信。收到舉報信后,我局立即安排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并在調查處理結束后由執法人員通過電話向申請人反饋了檢查結果。2021年10月25日,申請人通過掛號信方式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公開投訴舉報辦理結果全部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我局對投訴舉報的處理情況系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且我局在處理完投訴舉報后已經將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反饋申請人。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25日,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向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申請人于10月28日簽收該郵件。截至2021年12月31日,申請人未收到被申請人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的答復。以上事實有中國郵政郵件跟蹤查詢系統查詢結果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的規定,本案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有就申請人的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的義務,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答復,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對申請人的申請作出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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