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2〕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2-03-0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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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山東某地產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臨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朱孟范,局長。 第三人:馬某某。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沭人工認字[2021]223號)的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沭人工認字[2021]223號)。 申請人稱: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用工的勞動合同關系,申請人不是用工單位。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是用工單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稱:一、我局認定本案的事實清楚,程序正當,證據確鑿。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第三人馬某某的工傷認定申請,要求對馬某某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受傷認定為工傷,經補正材料后,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受理該申請,并于2021年10月9日依法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并于10月13日收到回復意見。申請人在回復意見中稱馬某某與臨沭縣某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經臨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確認,馬某某與臨沭縣某勞務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勞動關系,且存在包工頭王某承包事實。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在其工地受傷,第三人從事的工作系其業務的組成部分,且為馬某某參保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事實清楚,申請人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經調查某中心(5#6#及地下車庫共3棟)建設工程項目參保單位為山東某地產有限公司,保險起止時間為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2021年6月4日15時00分左右,馬某某在某中心5#樓東單元從事木工作業時,不慎從腳手架上跌落,致其胸部、腰背部摔傷,事實清楚。 二、依照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得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七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征求意見稿)第三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聘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上述兩類人員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應以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綜上所述,申請人所提行政復議理由不成立。我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予依法維持。 第三人稱:申請人在臨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第三人繳納了工傷保險,第三人一直在工地從事主體工程建設,且第三人屬于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受傷,申請人理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4日15時00分左右,第三人馬某某在某中心5#樓東單元從事木工作業時,不慎從腳手架上跌落致傷。2021年10月8日,馬某某向臨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10月9日,臨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山東某地產有限公司郵寄送達《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10月13日,山東某地產有限公司就《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提交回復意見,并稱其為某中心的建設單位,而非施工單位,與馬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是用人單位,依法不承擔舉證責任。11月17日,臨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于當日送達給山東某地產有限公司和馬某某。 另查明,2020年11月27日,申請人山東某地產有限公司作為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某中心(5#6#及地下車庫共3棟)建設工程發包給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同時查明,2021年9月30日,某中心(5#6#及地下車庫共3棟)建設工程按項目參加了工傷保險,山東某地產有限公司代繳了工傷保險費。 以上事實有《認定工傷決定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傷認定申請送交材料清單、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表、《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某中心(5#6#及地下車庫共3棟)建設工程系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其覆蓋的范圍包括該建設項目所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所使用的農民工。但不同于按用人單位參保,納入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保障范圍的職工因工傷亡的,并不必然由參保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仍需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對于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將承包業務違法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自然人雇傭的勞動者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本案中,申請人山東某地產有限公司系某中心(5#6#及地下車庫共3棟)建設項目的發包人,而非施工單位,被申請人臨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其為第三人馬某某的用工單位證據不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沭人工認字[2021]223號),責令被申請人在30日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2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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