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2〕1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2-04-19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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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楊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人民政府臨沭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劉景國,主任。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與2022年1月7日作出的沭街公告字〔2022〕第001號《行政強制拆除公告》,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沭街公告字〔2022〕第001號《行政強制拆除公告》。 申請人稱:一、申請人在案涉承包地上建設建筑物并不違法,本案被申請人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作為對申請人地上建筑物的處置依據。申請人的承包期限并未到期,案涉承包地的所有權人后楊樓村委也賦予了申請人在承包地上再建、改建的權利,申請人系在再建、改建地上建筑物后,《城鄉規劃法》才實施。另外,申請人在2009年7月27日已向臨沭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繳納了罰款,這也意味著案涉地上建筑物的合法化已被城管部門所認可,案涉地上建筑物并不違法。 二、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下達行政強制拆除公告主體不適格。申請人在拆除公告中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6條之規定對申請人下達拆除公告并作出如逾期未拆除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拆除其主體,明顯不適格。《城鄉規劃法》第64條及66條明確規定有權實施拆除行政措施的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臨沭縣人民法院作出(2009)沭行執字第129號行政裁定書也明確了拆除的執行機關應為臨沭縣人民法院,被申請人下達本公告并強調由其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主體明顯錯誤,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關于限期拆除案涉地上建筑物事宜已經臨沭縣人民法院(2009)沭行執字第129號行政裁定書及沭政復字(2020)6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處理過,被申請人再次對申請人下達行政強制拆除公告屬于重復處理。1、2009年3月10日,臨沭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已經就該案涉建筑違法向臨沭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臨沭縣人民法院作出(2009)沭行執字第129號行政裁定書亦已裁定該案依法予以強制執行,如不按期履行,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后該案以申請人繳納了罰款予以終結。2、同樣,在2020年10月25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的行政復議案件中,已經作出撤銷《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的決定。案涉地上建筑物已經由臨沭縣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處理,被申請人在此就案涉地上建筑物下達拆除通知則形成了由臨沭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臨沭縣人民政府臨沭街道辦事處兩個主體就同一事宜作出兩份處理的決定明顯不合法,屬重復處理。 經復議機關書面通知,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答復及相關的證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視為該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沭街公告字〔2022〕第001號《行政強制拆除公告》。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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