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2〕1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2-04-19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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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彭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高冬子,局長。 申請人不服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編號:0018657的《違章停車簡易程序處罰書》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合并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0018657《違章停車簡易程序處罰書》。 申請人稱:本人著急去印象城拿單子,本以為拿單子就走的,因為說了幾句話耽誤了幾分鐘,車就被貼了罰單。我沒把車停在停車位上是不對的。但是我提出復議的理由是1、本人從小遵紀守法,是一位合格的公民;2、為了趕時間,沒有把車停在遠一點的車位上,不應該;3、任何的罰款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我提起復議,因為我覺得這次的處罰目的已經達到了。望支持我的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經調查,2022年3月9日下午,執法人員巡查至蒼山路時,發現當事人彭某將魯Qxxxxx車輛停放在蒼山路路沿石以上的人行道,彭某本人也承認沒有停在停車位。彭某的機動車未在規定地點停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和《山東省事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構成違章停車。根據《臨沭縣人民政府關于劃轉部分權利事項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農業局的通知》(沭政字〔2017〕6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由于當事人不在現場,執法人員對該車輛違章停放的行為進行拍照取證,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和程序下達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告知車輛相關人員到縣政務服務中心二樓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違章處理辦公室接受處理。由于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罰款數額較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按照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我局執法人員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法律規定和程序進行執法。在城市市政建設跟不上社會發展和市民對公共服務的基本需求時,作為城市普通市民的一員,出行更應該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城市建設和運行作出一份力所能及的貢獻。 經審理查明:2022年3月9上午9時許,申請人將其駕駛的魯Qxxxxx轎車違法停放于蒼山路路沿石以上的人行道,未停在停車位且占壓盲道。被申請人處的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該違法行為,對其下達《違法停車告知單》,告知車輛相關人員到縣政務服務中心二樓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違章處理辦公室接受處理。申請人當日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編號為0018657的《違章停車簡易程序處罰書》,對申請人罰款100元并當場繳納罰款。以上事實有違章停車簡易程序處罰書、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在臨沭縣城蒼山路實施違章停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于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罰款數額較少,被申請人對其按照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正當,依據適用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0018657的《違章停車簡易程序處罰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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