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2〕1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2-05-1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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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高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高冬子,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沭綜執罰字〔2022〕10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沭綜執罰字〔2022〕10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被申請人對違法占地建住宅的行為無權做出行政處罰。二、行政處罰程序違法。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沒有按規定出示執法證,且部分執法人員無執法資格,冒名執法。三、適用法律錯誤。案涉建筑物被認定為非法占地建住宅,處罰依據應當是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被申請人稱:一、我單位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處罰合法有效。接群眾舉報,反映臨沭街道前于店村高某違法建設房屋,我局執法人員遂對此反映問題進行調查。調查發現高某于2013年12月在此處建設房屋,沒有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符合立案條件。我局于2022年1月5日對此案立案調查。經詢問高某本人和有關證人后證實,此處建筑位于臨沭街道前于店村村北,是高某于2013年12月份建設的,現已建設完成,高某一直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違法事實成立。經第三方臨沭縣金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現場勘測,套合比對臨沭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現狀圖后確認占地類型為耕地(水澆地),占地面積為19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我局認定申請人非法占地建設房屋,認定事實清楚,處罰決定合法有效。 二、我單位行政處罰主體正確,程序合法。1、我單位作為《臨沭縣人民政府關于劃轉部分事項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農業局的通知》(沭政字【2017】68號)確定的臨沭縣全面推進跨部門改革后縣政府依法設立的行使國土資源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職能部門,有權依照法定職責和程序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我單位執法人員在執法時都是有兩名執法人員現場執法,出示執法證件,同時告訴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我局作為行政處罰主體是正確的。2、接群眾舉報后,經調查認為申請人非法占地建房并且拒不自行糾正違法行為,符合立案條件。我局于2022年1月5日予以立案調查,經集體討論、法制審核后于1月12日向申請人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申請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的要求,2022年1月20日我局對申請人依法下達沭綜執罰字【2022】10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三、適用法律正確。依據國土資源部《關于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如何適應(土地管理法)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4月7日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1999】87號公布):根據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規定,均構成土地違法行為的,適應處罰較輕的法律。此非法占地建房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以前,適應舊法沒有錯。 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群眾舉報,于2022年1月5日對申請人高某違法占地建設住宅案立案調查,經詢問當事人及有關證人,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2年1月12日向高某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并于1月20日作出的沭綜執罰字〔2022〕10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1、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以上事實有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行政執法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本案中,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沭綜執罰字〔2022〕10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的事實是高某在案涉土地上建設房屋用于居住,未辦理審批手續,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是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案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并非申請人高某未經批準占用土地建設住宅案的適格執法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沭綜執罰字〔2022〕10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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