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2〕2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2-06-09 點擊數: | ||||||||||||||||||||||||
|
||||||||||||||||||||||||
|
||||||||||||||||||||||||
|
申請人:臨沭縣某農機加油站. 被申請人: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高冬子,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沭綜執罰字〔2022〕第1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沭綜執罰字〔2022〕第1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2月18日鎮執法中隊到某農機加油站,接水利局來函對加油站執行檢查。2月18日下午,我站進行整改,對水井進行封閉。二、2月23日鎮執法中隊到我站通知去執法中隊做筆錄,同時給了2份通知書(一份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通知書時間為2022年2月18日;另一張通知書為: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通知書上下達時間為2022年2月18日,整改截止時間為2月21日)。3月8日,我站接到鎮執法中隊行政處罰告知書,通知書上下達時間為2022年2月28日。綜上所述,我站于2月18日已整改完畢,鎮執法中隊卻于2月23日通知做筆錄同時才下達2月18日的文件,并對我站作出處罰。三、水利局發函系指原臨沭縣某農機加油站老站現已廢棄,并明確加油站四至內無水井,現在加油站已經搬遷,且新加油站生活用水有村居使用水證明,屬集體免費供水。新站從2021年11月12日,消防驗收通過,12月7日取得危險化學品許可證,12月20日正式經營。四、要求公開透明執法記錄儀,以示公平公正。五、鎮執法中隊以水利局來函雖企業搬遷但名稱未變為由,對我站進行處罰。鎮執法中隊文書下達時間與我站實際接到文書時間不符。 被申請人稱:經調查,當事人臨沭縣某農機加油站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取水。臨沭縣某農機加油站有兩口井,分別位于公司院內1處,加油站營業廳南側1處。從2022年1月中旬開始取用地下水。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已經構成違法。通過對加油站被委托人黃某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測,水利局的移送函和水利局關于臨沭縣某農機加油站的位置補充說明,取得了詳實的證據資料,形成調查終結報告。執法人員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對臨沭縣某農機加油站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我局對臨沭縣某農機加油站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申請人所述“2月18日下午已經整改完畢,對水井進行封閉,仍然進行處罰”。“整改完畢,對水井進行封閉”僅是申請人未經批準違法取水后的補救措施,正是因為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整改完畢,我單位才以“一般”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裁量。 申請人稱所述“執法中隊于2月23日通知做筆錄的同時才下達2月18日的文書,3月8日接到執法中隊行政處罰告知書,下達時間為2022年2月28日”。經核查案卷和向辦案人員核實,縣水利局于2022年2月17日向我局移送了臨沭縣某農機加油站的違法行為線索。2022年2月18日,我單位執法人員趕往現場進行調查,發現申請人存在未經批準違法取水行為。當場扣押院內、院外兩處水井水泵。通知鎮街執法中隊向臨沭縣某農機加油站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限其于2022年2月21日前停止違法行為。于2022年3月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工作人員把送達時間記錄為2022年2月28日,后現場送達執法人員核實并核對,實際送達時間為2022年3月7日,遂在送達回證備注欄上進行補正。因此,給申請人造成誤導,在此鄭重承諾,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執法培訓和教育,杜絕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 申請人所述“加油站生活用水有村居使用水證明,屬集體免費用水”。經調查,該加油站對外經營加油業務,應屬商服用水。所以,申請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 申請人稱,“2021年11月12日消防驗收通過,12月7日取得危險化學品許可證,12月20日正式經營”與本案無關。 申請人所述“水利局發函系指原臨沭縣某農機加油站老站現已廢棄,現臨沭縣某農機加油站已搬遷,鎮執法中隊以水利局來函雖企業搬遷但名稱未變為由,對其進行處罰”。經核查案卷和向辦案人員核實,申請人所述與事實不符。縣水利局于2022年2月17日向我局移送了臨沭縣某農機加油站的違法行為線索。2022年3月10日,縣水利局向我單位出具了《關于臨沭縣某農機加油站的位置補充說明》,說明中指出“臨沭縣某農機加油站位于臨沭縣青云鎮韓村街北34號、西鄰225省道、東鄰郭光住房、北鄰龐樹啟住房、南鄰王祥則住房”。2022年2月18日在對違法行為線索進行核查中發現申請人(搬遷至北100米路東位置)有地下水井正在違法取水,對水泵等取水設施予以證據保存并于2022年2月23日進行現場勘驗。申請人被委托人黃某在筆錄中承認2021年12月20日左右加油站搬遷至新地址,地下水取用從2022年1月中旬開始。由此,截止2022年2月18日申請人未經批準擅自取水違法行為一直持續,且本案中被處罰人的位置與水利局位置補充說明的位置一致。因此,被處罰人主體正確。 經審理查明: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臨沭縣水利局《涉嫌違法案件的移送函》,對申請人涉嫌無證取水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在調查過程中,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自述“我公司內有2處水源用于給來加油的貨車加水,是地下水,位于公司院內一處,另一處在加油站南側。公司院內水泵每小時取水量3立方米,加油站營業廳南側水泵每小時取水量是5立方米”。我公司沒有辦理取水許可證”。2022年2月28日,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沭綜執〔2022〕第119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依法送達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有陳述、申辯或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2022年3月21日作出沭綜執罰字〔2022〕第1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臨沭縣某農機加油站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以上事實有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現場勘驗照片、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水利局《涉嫌違法案件的移送函》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本案中,被申請人根據臨沭縣水利局《涉嫌違法案件的移送函》,結合申請人處黃某的詢問筆錄及現場勘驗情況,認定申請人未辦理取水許可證即取地下水用于商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并無不當,被申請人依據此事實并結合《山東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處罰,事實清楚,量罰適當。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履行了調查、送達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本機關予以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依據適用正確,內容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沭綜執罰字〔2022〕第1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 |
||||||||||||||||||||||||
|
|
||||||||||||||||||||||||
| 【關閉窗口】 |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