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2〕4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2-10-10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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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沭政復字〔2022〕40號 申請人:高某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人民政府臨沭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不服臨沭縣人民政府臨沭街道辦事處作出的XX號《行政強制拆除公告》,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該《行政強制拆除公告》。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本案中的《行政強制拆除公告》是對行政強制拆除行為相關事項的公告,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造成影響,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沭縣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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