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2〕4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2-11-30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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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沭政復字〔2022〕44號 申 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對其2021年10月20日的投訴舉報未作處理不服,于2022年6月7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經審查,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三十一條: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所以,申請人向本機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已超過法定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沭縣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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