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3〕2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3-06-20 點擊數(sh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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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復字〔2023〕29號 申請人:孫某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人民政府臨沭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劉景國,主任。 申請人孫某某對被申請人臨沭縣人民政府臨沭街道辦事處未依法向其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行政行為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申請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行為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臨沭街道某村村民,因其房屋被征收,申請人于2023年3月20日通過郵寄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征收申請人房屋涉及的征收范圍、補償標準和安置補償方案及公告。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21日簽收該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仍未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為此,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quán)益。 被申請人答復稱:經(jīng)本機關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提交對申請書的書面答復意見及相關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3月20日,申請人孫某某通過郵寄向臨沭縣人民政府臨沭街道辦事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公開:征收申請人房屋涉及的征收范圍、補償標準、安置補償方案及公告。被申請人于3月21日簽收申請人的申請,至申請人提起復議申請時仍未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經(jīng)本機關書面通知,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復。 以上事實由下列證據(jù)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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