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3〕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3-03-2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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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沭政復字〔2023〕5號 申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劉健,局長。 委托代理人:袁章,臨沭縣民政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對其于2022年11月9日提出的履行職責申請未作出答復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依法決定臨沭縣民政局履行責令并指導山東省臨沭縣臨沭鎮鎮北街居委會補發2015年至今停發張勤勝的所有居民待遇(包含生活補助金、居民養老金、糧油款等);2.依法決定臨沭縣民政局履行監督并指導山東省臨沭縣臨沭街道鎮北街居委會保護張勤勝分配居民住房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稱:2022年11月11日,臨沭縣民政局簽收了張某某郵寄的《張某某要求臨沭縣民政局履行調查核實、責令改正、依法追責等法定職責的申請書》。張某某要求臨沭縣民政局責令并指導臨沭縣臨沭街道鎮北街居委會補發2015年至今停發張勤勝的所有居民待遇(包含生活補助金、居民養老金、糧油款等),監督并指導臨沭街道鎮北街居委會保護張某某分配居民住房的合法權益。截至2023年1月11日,已經超過了60日,臨沭縣民政局未對張某某提出的履職申請進行答復和受理,構成了行政不作為,張某某對此不服依法提出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2年11月11日,被申請人收到張某某有關申請事項。被申請人第一時間安排工作人員通過0539-XXXX電話聯系申請人,并告知申請人其反映的2項申請事項并不是被申請人的職責,建議其咨詢臨沭街道辦事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不具有相應的職責,建議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臨沭民政局簽收了申請人向臨沭縣民政局郵寄了《張某某要求臨沭縣民政局履行調查核實、責令改正、依法追責等法定職責的申請書》,臨沭縣民政局于2022年11月11日簽收郵件。以上事實有《張某某要求臨沭縣民政局履行調查核實、責令改正、依法追責等法定職責的申請書》、EMS面單、物流信息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前置條件是該行政機關具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直接、具體處理行政相對人所申請事項的職責。根據臨沭縣人民政府官方網站公開的臨沭縣民政局機構職責,臨沭縣民政局不具有申請人所申請的要求臨沭縣民政局履行調查核實、責令改正、依法追責等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對被復議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沭縣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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