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3〕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3-02-10 點擊數: | ||||||||||||||||||||||||
|
||||||||||||||||||||||||
|
||||||||||||||||||||||||
|
行政復議決定書 沭政復字〔2023〕3號 申請人:李某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張孝明,局長。 委托代理人:袁振春,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執法大隊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石慧潔,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法規科科長。 申請對被申請人作出關于投訴舉報不予立案的回復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對投訴舉報請求事項書面反饋行政處理結果。 經審查,申請人于2022年7月25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臨沭縣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蘇式五仁月餅”凈含量360克,同時月餅包裝上又標注凈含量“計量稱重”不符合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相關規定。至申請人于2022年12月19日提起行政復議之日,申請人沒有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爭議調解處理結果的信息反饋。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十七條、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具有處理投訴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實名舉報人。對依據通過投訴、舉報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履行期限屆滿后,申請人要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應當于60日內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案中,申請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于2022年12月19日提起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人復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對被復議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沭縣人民政府 |
||||||||||||||||||||||||
|
|
||||||||||||||||||||||||
| 【關閉窗口】 |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