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3〕2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3-05-23 點擊數: | ||||||||||||||||||||||||
|
||||||||||||||||||||||||
|
||||||||||||||||||||||||
|
申請人:周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張孝明,局長。 委托代理人:石慧潔,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法規科科長。 委托代理人:張壽泰,臨沭縣玉山市場監督管理所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對其投訴舉報的回復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回復,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4月3日在網上投訴其在臨沭縣盛業超市購買的優道拖鞋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條碼。被申請人作出回復,該產品有授權但編碼中心子公司備案里沒有子公司備案信息,被申請人既不責令改正也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提出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答復稱:執法人員接到投訴舉報后第一時間進行現場檢查,雖然當時發現條碼掃碼信息與標注不符,但后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被投訴拖鞋系合格證上標注企業——晉江優道鞋業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加工的產品。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及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及《商品條碼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系統成員不得將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之規定,該商品拖鞋合格證上面的標注并不違規,也不存在冒用他人商品條碼的違法行為,因此被申請人不予立案,并如實向投訴舉報人進行回復。被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事實理由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2023年3月19日,申請人在臨沭縣玉山鎮駐地盛業超市花20.9元購買“優道”品牌拖鞋一雙,該商品條碼注冊的企業名稱是三星元翔鞋廠,申請人以該商品冒用他人商品條碼為由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接投訴舉報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前往被舉報人臨沭縣盛業百貨商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場所有同款拖鞋3雙。執法人員使用“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小程序掃碼查詢,該商品條碼顯示企業信息為:定州市三星元翔鞋廠,執法人員現場打印截圖由當事人簽字確認。被申請人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下架商品條碼與標注企業名稱不符的拖鞋3雙,當事人立即執行下架措施。經進一步調查核實,該被投訴產品拖鞋實際是委托加工產品,上面標注的商品條碼是實際生產企業的條碼,合格證上標注的是委托企業的名稱,因此該商品拖鞋不存在冒用他人商品條碼的違法行為,并做不予立案處理。被申請人將調查處理結果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申請人進行告知。以上事實有全國“12315”平臺投訴單、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現場筆錄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因此,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是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條件之一。本案中,在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之前,被申請人已依法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進行了調查處理,將檢查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被申請人的行為并未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對被復議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
||||||||||||||||||||||||
| 【關閉窗口】 |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