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3〕3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3-07-12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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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蔡某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張孝明,局長。 委托代理人:石慧潔,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法規科科長。 委托代理人:袁振春,臨沭縣大興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大隊大隊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對其投訴舉報作出回復不服,本機關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對此提出的復議申請,并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作出處理。 經審查,申請人于2022年11月24日以掛號信形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臨沭金農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五花肉串”不符合規定。申請人主張至2023年5月20日提起行政復議之日,亦未收到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的反饋信息。申請人對此不服,提出復議申請。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具有處理投訴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本案中,申請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于2023年5月20日提起復議申請,申請人復議申請超過法定申請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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