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3〕5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3-08-25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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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李某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張孝明,局長。 委托代理人:石慧潔,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法規科科長。 委托代理人:楊化寶,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流通科科長。 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告知投訴舉報事項終止調解決定為由,通過郵寄向臨沭縣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3年6月25日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終止調解決定的行為違法。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以在“愛途保健”店鋪購買的“黃金瑪卡”屬于假藥劣藥,存在食用安全隱患為由向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舉報。2023年3月16日,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予以受理,并短信告知申請人。2023年3月17日,被申請人組織雙方進行電話調解,被投訴舉報人當天出具《不同意調解賠償說明》,拒絕協商調解、賠償。被申請人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于2023年4月24日僅將該決定書發給被投訴舉報人。后,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28日向申請人短信告知了投訴終止調解決定。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根據該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議申請且與被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本案申請人于2023年6月21日提出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投訴舉報終止調解決定行為違法的行政復議申請,未超過法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以及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五)自投訴受理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規定,申請人作為調解一方當事人與被復議的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 本案中,被申請人組織申請人與被投訴舉報人進行調解,被投訴舉報方出具書面材料,不同意與申請人協商調解、賠償,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作出終止調解決定,并于調解決定作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未有證據證實其已經在法定期限內向申請人履行了終止調解告知職責。雖然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28日,向申請人告知了調解終止決定,但該履行行為已經超過法定期限,程序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3目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調解終止決定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沭縣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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